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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境外投資者可參股期貨公司 比例應低於5%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4: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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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日前公佈《關於期貨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根據公告,境外投資者直接或間接參股(包括通過公司章程、協議安排等能夠影響或控制的方式)的中國境內法人入股期貨公司的,按照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穿透計算,單一境外投資者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的比例應當低於5%,有關聯關係的應當合併計算。

  《規定》的發佈標誌著外資參股境內期貨公司大門在暫停4年之後正式開啟。

  公告明確,入股期貨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入股時不存在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歇業、被託管、被接管、重整、解散、破産清算、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應當具備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能力,入股後股權權屬應當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的情形,未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股權。

  公告同時明確,入股行為應當已經履行法定程序,包括期貨公司、股權受讓方和出讓方已經履行相應內部決策程序和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或備案等程序。入股股東應當逐層披露其股權結構直至最終權益持有人,詳細説明與其他股東之間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人關係。

  公告同時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境外投資者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的比例不受“低於5%”的限制,但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關於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規定:一是境外投資者係通過參股上市公司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且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中方投資者;二是境外投資者係通過參股證券公司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且該證券公司已經取得證券經紀、證券自營、證券資産管理等3種以上業務資格。

  公告稱,如果上述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股權結構等情況發生變化,境外投資者通過參股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從而間接擁有相關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的比例違反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應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相關股權不具有表決權。境外投資者在直接或間接擁有一家境內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權益或表決權期間,該境外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擁有境內其他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權益或表決權。

  此外,公告明確,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穿透計算按照兩者孰高原則計算。在境外投資者不是中國境內法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下,按照股權權益穿透計算,境外投資者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的比例為境外投資者持有中國境內法人股權比例與中國境內法人持有期貨公司股權比例的乘積;在境外投資者是中國境內法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下,按照表決權穿透計算,境外投資者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表決權的比例為該境外投資者參股的中國境內法人擁有期貨公司的表決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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