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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年10月4日,某省高速公路,一輛京牌小轎車由北向南離京方向行駛,有一輛三菱吉普在應急車道停駛,前方突然出來一人,小轎車右前及右反光鏡撞到該人,同時向右打輪時,車右前剮到停放在應急車道的三菱吉普左前部。傷者馬某,男,腿部骨折。經交警認定,京牌小轎車承擔主要責任。
經司法鑒定,傷者馬某病情為4級殘疾,因賠付問題與小轎車車主發生糾紛,將車主告上法院。法院判決結果如下:被告賠償傷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768609元。
值得一提的是,小轎車車主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車損險等,惟獨沒有投保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的賠付原則是,被保險人等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産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責任的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車主沒有投保商業三者險,意味著交強險限額賠付外的部分,只能由車主自己承擔,最終交強險賠付58000元,車主自己承擔賠償金額710609元。
保險專家指出,交強險是一種責任保險,是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最基本的車輛保險,往往無法滿足對嚴重交通事故的賠付,商業三者險是非常必要的補充。如果車主沒有足額投保商業三者險,就無法充分發揮車險規避經濟損失風險的作用。從上述案例可發現,在購買車輛保險時,一定要重視商業三者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