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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被自己名下車輛撞死 法院判保險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2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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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濰坊12月25日訊(通訊員馬淑華李丹華記者張焜)濰坊一市民不幸被自己名下汽車撞死,家人索要交強險賠償時遭拒。保險公司稱該市民是被保險人,不是交強險賠償對象。25日記者獲悉,法院判決張女士應得到賠償金。

2010年6月一天,濰坊市民張女士的家人駕駛自家貨車倒車時,不慎將站在車後的張女士軋死。事發後,其家人想到作為車主的張女士曾為貨車投了交強險,遂向保險公司索要1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金,沒想到遭到拒絕。

保險公司方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四條載明,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而第五條載明,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的車上人員、被保險人。而作為投保人的張女士就是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不應享受該車的交強險賠償。

法院認為,交強險制度未將被保險人損失列于受害人損失之內,主要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但在實際處理中,不能作無限制、無區分地擴大解釋與適用。案件中,被保險車輛駕駛人與張女士是親屬。經初步刑偵,駕駛人是過失行為。保險公司也沒提供案件存在故意行兇或惡意騙保情形的有關證據。而張女士是被車輛輾軋致死,即在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張女士的身份成為保險事故中的受害人、被保險車輛外的第三人,並不是保險條款中約定不予賠償的被保險人,此時的被保險人是當時駕駛車輛的合法駕駛人。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賠償金。法院認為,將當事人身份在不同時間下、特定條件下及特殊環境下從實際出發予以轉化,有利於問題的正確分析和合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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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將被保險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

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對被保險人能否成為交強險的賠償對象並沒有明確的直接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也僅是界定了受害人的概念,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強險表述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即為“第三者”利益進行的保險,既沒有將被保險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也沒有將其損失排除在保險賠償範圍之外。

作者:馬淑華李丹華張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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