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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苦壟斷久矣。反壟斷,乃人心所向,大勢所趨。《反壟斷法》也早已利劍出鞘,但是幾年來,現實生活中各種顯性和隱性壟斷,卻並未得到根除,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反壟斷法現實施行中,總是顯得孱弱不堪,宛如斷柄殘劍,令人唏噓。
正是在這樣的情勢下,當聽説“公民可直接起訴壟斷企業”的消息時,是否會瞬間閃過一絲興奮之情?這個説法,源於昨日最高法出臺的一個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有如下規定:公民因壟斷行為遭受損失提起訴訟,法院應該受理;對於聯合提價等壟斷行為,被訴壟斷企業承擔舉證倒置責任。最高法稱反壟斷民事訴訟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程序前置為條件。(5月8日《北京晚報》)
這個規定,下個月就要開始實行了。對於當下正陷於反壟斷維權困境的民眾而言,這是一劑強心針,對於多年來一直逡巡難進躑躅不前的黯淡反壟斷困局來説,是一抹難得的亮色。這一規定也表明,目前反壟斷陷入的暫時性的困頓,司法執法部門並非視而不見,也是在為解開困局,進行著一步步切實的值得肯定的努力。
自2008年8月《反壟斷法》出鞘以來,除去年年底相關部門對寬帶接入市場的反壟斷調查外,近年來,鮮見一些實質性的反壟斷案例。現在這個“公民可直接起訴壟斷企業”的規定,則讓民眾一度寂滅的反壟斷熱情,再次受到刺激。
雖然《反壟斷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對壟斷企業的調查和處罰等多項內容(比如上述的“對寬帶接入市場的反壟斷調查”),並規定壟斷企業如果對他人造成經濟損失,要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起訴的前提,一直模糊不清,所以爭議不斷。現在明確了“公民可直接起訴”,就一舉化解了此前的尷尬爭議,只要有證據能證明自己遭受了壟斷行為帶來的損失,公民個人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此明晰的界定,極大地減輕了此前因訴訟條件不明,帶來的各種層面的困擾和成本。某種意義上,等於間接提高了反壟斷訴訟的效率,增大了民間力量對壟斷行為的監督抗爭力量,更直接增大了反壟斷的法律威懾力。
當然,該規定除了明晰了公民個人起訴的權利外,更重要的是,明確了舉證責任:“民事訴訟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程序前置為條件;對於聯合提價等壟斷行為,被訴壟斷企業承擔舉證倒置責任。”而這是直接點中了“反壟斷之困”的死穴。如果舉證責任全部由原告公民個人承擔,那囿于信息不對稱和人力、財力、精力等各方面的限制,特別是和“中字頭”的國企央企巨無霸對薄公堂,幾乎可以肯定,勝算渺茫。
而當規定被訴企業承擔舉證倒置責任,雖然不能讓作為原告的普通民眾立即站在和壟斷巨頭們完全對等的訴訟地位,至少免去了此前那個舉證的“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如此,即便公民最後敗訴,也不會大傷元氣。
因為減輕了公民個體的舉證責任,多少會讓此前完全放棄起訴念頭,長年忍氣吞聲不發的深受壟斷之害的民眾,鼓起抱團取暖的訴訟維權信心。哪怕是車輪戰、哪怕是小米加步槍的遊擊戰、持久戰,只要壟斷一日不死,維權起訴就一天不息。一個市民可能告不倒,一起訴訟可能沒效果,但是當越來越多權力覺醒的民眾,願意拿起法律武器,願意跟那些壟斷寡頭們長期抗爭,最後的勝利肯定不會是奢望。
壟斷不會一直猖狂,民意不會一直隱忍,反壟斷勝利之路,就在一個個明晰的司法解釋裏,就在一次次維權訴訟中,堅實地鋪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