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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網4月29日訊上海證券交易所29日發佈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徵求意見稿),除新增及調整六項退市指標外,還進一步完善退市程序,以提高退市效率,減少恢復上市程序中的主觀判斷,明確恢復上市申請的審核期限。
方案指出,上市公司出現終止上市情形的,上證所在該情形出現後5個交易日內對股票做出終止上市決定。
上市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認為其不存在終止上市情形,且證據確鑿的,可以向上證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上證所上市委員會根據終止上市的標準對其進行審核。若上市委員會認為上市公司不存在終止上市情形的,上證所對其作出恢復上市的決定。
方案還指出,恢復上市申請人提供補充説明及相關材料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而上證所上市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對恢復上市申請或者對上證所決定所提復議的審核期限各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全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