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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近日廣州市財政局與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聯合發佈《廣州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規定》對己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進行明確規定。2007年12月18日後新購公有住房及經適房在持有5年後可賣可出租,需新購經適房5年後可租可出售需繳納80%土地收益。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據《規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是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依法出售、交換、出租的行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抵押、贈與,納入上市管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