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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近日公佈《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計劃年內正式出臺,以期通過專門的誠信監督管理制度,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誠信約束。
據介紹,徵求意見稿為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保薦人)等重要主體規定了誠信檔案制度。誠信檔案制度主要由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負面信息三類信息構成,正面信息(除行政許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行申報;證券期貨監管執法和自律管理中産生的負面信息,由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負責採集;其他機關産生的相關信用信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徑採集。
根據暫行辦法,證監會將對違法失信記錄多的市場主體重點關注,對於保薦人、律師、會計師等仲介服務機構和人員違法失信的,除依法處罰處理外,還將出具誠信關注函,對發審委委員等委員和專家遴選實行失信記錄“一票否決”。
為加大公眾監督力度,證監會還將推出誠信信息的公開和查詢制度。徵求意見稿擬進一步擴大公開的監管措施類信息的範圍,不僅包括對保薦人、保薦代表人採取的監管措施,還包括對從事非法證券活動的機構及人員,對財務顧問機構及其主辦人、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期貨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採取的監管措施。
針對上市公司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發行上市、股改、分紅、資産重組相關公開承諾的失信行為,嚴重損及廣大投資者和社會公眾信心的實際,擬建立上市公司相關公開承諾履行情況統一公示制度,體現對公然背棄承諾的懲戒,讓市場和社會監督、督促上市公司及相關義務人兌現承諾。
徵求意見稿在通過對市場主體誠信信息公開、查詢,強化對失信進行懲戒、約束的同時,特別注重對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為避免一時的“污點”成為永遠的“包袱”,徵求意見稿區分誠信信息的不同性質和類別,分類設定效力期限。即:一般違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為5年,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處罰類信息的效力期限為10年,超過效力期限的不再通過誠信檔案公佈、披露和對外接受查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