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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規4月1日起實施 禁止強迫被拘留者勞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14: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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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1日起,將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開始實施。經國務院通過,4月1日起《拘留所條例》正式對社會實施,《拘留所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範拘留所管理的行政法規,這對於做好被拘留人員的管理工作,保障行政處罰得到有效實施,保障拘留所的管理安全、文明,保障被拘留人員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已通過政府審議,將於4月1日起施行,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曹玉龍日前表示,2005年以來甘肅已連續7次調整了工傷保險待遇,參保人數比2003年底的26萬人增加了129萬人,增長了6倍。

  中央

  《拘留所條例》4月1日起實施

  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局長趙春光:對保障被拘留人員的合法權益具重要意義

  趙春光介紹説,《拘留所條例》是我們國家第一部規範拘留所管理的行政法規,這對於做好被拘留人員的管理工作,保障行政處罰得到有效實施,保障拘留所的管理安全、文明,保障被拘留人員的合法權益,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法律制度。

  趙春光表示,為了很好的貫徹實施這個法規,公安部專門召開了會議,進行了貫徹學習的部署工作。另外,公安部專門下發《關於學習貫徹拘留所條例的通知》,就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一方面就是要讓大家執法機關的民警都要了解拘留所條例的意義,它是落實憲法、法律的一個要求、一個具體體現。也是保障公安行政執法活動順利進行的一個法律依據。

  新版《事業單位財務規則》4月1日起實施

  強化財務監督 嚴控對外投資

  重新修訂後的新版《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將於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規則強化了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並明確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我國現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是1996年10月5日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發佈,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財政和各項社會事業改革不斷深入,原《規則》某些方面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改革和發展的要求,如一些規定已經與近年來推行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財政改革相脫節。同時,按照依法理財、科學理財和民主理財的要求,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也有待進一步加強,因此有必要對《規則》進行修訂。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4月1日起實施

  私自儲存危化品最高罰100萬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9月2日公佈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

  《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4月1日起實施

  甘肅7年七調工傷保險待遇 參保人數增加129萬 工傷認定申請一年內應受理

  甘肅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頒布實施情況新聞發佈會,曹玉龍説,2005年以來甘肅已連續7次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傷殘津貼月人均累計增加880元,傷殘津貼月人均標準達到1340元,全省已將約8.1萬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甘肅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新聞發言人曾施霖介紹,今年2月甘肅制訂了《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已由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並於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4月1日起實施

  明確使用單位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3月27日上午,記者從天津市質監局召開的實施《天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發佈會上獲悉,經過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天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悉,該《辦法》特別對居民住宅電梯的保障作出具體規定,將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的發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截至2012年3月21日,天津市在用電梯39311台,並以每年約20%的幅度遞增。與此同時,安全管理、監管問題也日益凸顯,特別是住宅小區的電梯管理主體責任不清,電梯業主與物業公司的法定義務和責任不明確,老舊電梯歷史遺留及電梯故障問題日益突出,導致電梯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等項工作不能落實到位。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及居民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如何保證其安全運行已成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辦法》4月1日起實施

  明確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責任

  浙江是我國氣象災害最為嚴重的省份之一,颱風、暴雨等各類災害均有發生,山洪等衍生、次生災害也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帶來嚴重威脅。據最近十年的不完全統計,浙江省氣象災害及其次生災害造成的損失佔自然災害損失的90%以上,年均直接經濟損失達130億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大力推進氣象防災減災能力建設,著力完善氣象防災減災政策法規體系。《辦法》針對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採取了相應的對策措施,從制度層面積極推進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辦法》總結浙江省多年的實踐,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體制和機制進行了完善,重點對氣象災害預防工作進行了強化。《辦法》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氣象監測網絡,對氣象監測信息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出具體要求,並對預警信息發佈作了進一步規範。(記者 楊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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