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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私募基金(2011)》新書發佈會28日舉行,國務院參事、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夏斌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建議正在修訂的基金法對私募基金實行備案制。
《中國私募基金(2011)》建議私募基金的監管應借鑒美國等發達市場的監管經驗,重點放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準入制度、投資者的準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三個方面。在準入制度方面,借鑒美國等發達市場的監管經驗,對私募基金的準入程序可以採取註冊制和備案制兩種方式;在投資者的準入方面,應確定嚴格的投資者準入條件以縮小和控制私募基金投資者的範圍,從而降低行業風險;而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應根據私募基金的規模和市場影響力的不同,實行有區別的信息披露,對經過註冊的大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應有強制規定,包括資産總額、資産類型、杠桿率、風險評估等,對小型私募基金則不強制要求,但鼓勵其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