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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0日表示,證監會將修訂《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把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從高管人員範圍中剔除,不再“每任必批”,有關任職資格條件等規定單列處理。同時,適當放寬證券公司獨立董事學歷要求和高管人員在子公司兼職的限制。
該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擬遵循兩個原則:一是穩定性原則。除必須修改的內容外,其他條款不做修改,保持政策穩定性和延續性;二是漸進性原則,成熟一條、修改一條。按照上述原則,此次修訂共修改34條,刪除一條,未新增條文。
他表示,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數量眾多,流動頻繁,現行“每任必批”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場運行效率,佔用了大量監管資源,因此把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從高管人員範圍中剔除,只進行資格年檢。
根據現行規定,證券公司獨立董事須具備本科以上學歷,證監會擬將這一限制放寬至大專學歷。
目前,證券公司發展呈現集團化、專業化的趨勢,證券公司相關人員在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職情況普遍。因此,證監會擬取消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子公司兼職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