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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10日專電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0日宣佈,為進一步規範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將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進行修改,並向社會徵求意見。
據介紹,此次修改包括完善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監管制度、適當放寬證券公司獨立董事學歷要求、適當放寬高管人員在子公司兼職的限制等多項內容。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説,目前有關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規定涉及兩個問題,一方面《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屬於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另一方面分支機構負責人數量眾多,流動頻繁,現行“每任必批”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場運行效率,佔用了大量監管資源。
為此,證監會擬對辦法作兩點修改,把分支機構負責人從高管人員範圍中剔除,有關任職資格條件等規定單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