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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新近出臺的《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規定小額貸款公司須向工商部門如實申報融資信息,規範開展融資操作。《辦法》中還允許小貸公司向股東定向借款,放寬了小貸公司的融資渠道。
但是,部分小貸公司負責人向《每日經濟新聞(微博)》記者指出,《辦法》中部分條款設計可操作性不強,期待實施細則的發佈。
被允許向股東定向借款
本次《辦法》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此前被禁止的小貸公司向主要法人股東定向借款,現在只需通過工商局報備後即可辦理,這被一些小貸公司負責人視為監管放鬆的跡象。
“原本股東增資手續太複雜,還要滿一年才可辦理。去年小貸生意火爆,2~3個月錢就借完了,本是擴大規模的大好時機,偏偏股東被限制無法增資,所以之前業內不斷呼籲放鬆該條款。”某小貸公司董事長告訴記者,“現在只需通過工商局報備即可增資,提高了小貸公司的經營效率。”
《辦法》還指出,小貸公司倘若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向主要法人股東定向借款、在本市範圍內小額貸款公司之間進行的資金調劑拆借,以上三種融資方式,不僅要接受工商部門的監管,而且其融資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當時公司資本凈額的100%。業內人士解讀,這條新規的優惠力度不足。
“如此算統帳,主要是針對控股股東增資的額度。”某小貸公司經理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説道,“銀監會原有規定仍然有效,即小貸公司只能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貸不超過自有資本金50%,小貸主要的融資來源仍然受限制。”
“小貸公司間幾乎不相互拆借,額度不足時,業內一般採取聯合貸款,或者將客戶介紹給關係較佳的小貸公司。所以小貸間的拆借幾乎不會佔有新規中的融資比例。”該小貸公司經理告訴記者。
部分條款設計操作難
“《辦法》中的一些新規,缺乏實施細則,小貸公司在操作時完全可以規避,無實際意義。”一小貸公司董事長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他所説的正是《辦法》中的新規:小貸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地方金融資産交易平臺等合作,以回購方式開展的資産轉讓業務,必須接受工商監管、報備;並且以回購方式進行資産轉讓業務的,其交易規模不得超過當時公司資本凈額的50%。
“其實類似回購業務,業內一直存在,目的就是騰出資金接手新業務。”該小貸公司董事長説道,“但是實際操作中,不以小貸名義出面就可以規避監管。”
“50%的上限也類似雞肋。小貸為客戶擔保向銀行借款,承諾倘若客戶無法償還貸款,就有小貸償還給銀行,客戶的抵押資産歸小貸所有。但是如果客戶還款良好,小貸原本承諾的代客戶還錢就成了或有事項,貸款卡也不會有記錄,不存在交易規模之説。”該小貸董事長説道。
“而且工商局也很難審查此類事件,倘若小貸公司不登記,工商局沒有預警機制可以杜絕此類事件發生。”該小貸董事長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多數小貸公司負責人向記者透露,小貸公司的處境很微妙,應該屬於金融業範疇,但卻按企業化管理,稅收按25%收取,未享受到國家相關優惠政策。按規定,小貸公司要擴大資金規模只有股東增資擴股和引進銀行融資,但是銀行融資上限的管制使得小貸公司難以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