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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將特殊資金用於投資高風險業務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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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推動中央企業加強特殊資金(資産)管理,明確管理責任,健全管理機制,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資産安全,國務院國資委昨日下發了《關於加強中央企業特殊資金(資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嚴禁將特殊資金(資産)用於投資風險不可認知的業務或高風險業務。

  在2010-2011年的“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中,國資委組織中央企業對各類代管資金、表外資産等不屬於“小金庫”範圍但存在管理隱患的資金(資産)一併進行了清理,主要包括:職工互助基金,企業慈善基金會管理的資金,企業工會管理的資金,職工持股會管理資金,企業代管的社會保險資金、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等。這些資金(資産)企業不具有所有權、或未納入會計報表合併範圍,但要承擔管理責任,一旦出現損失將影響職工利益。各中央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認真履行管理職責,規範管理行為和資金運作,確保資金(資産)安全。

  《通知》要求,中央企業要明確管理機構,落實管理責任,完善內控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各類特殊資金(資産)的內控制度或專項管理辦法;要求企業嚴格收支管理,加強資金監控,嚴格特殊資金收支範圍、標準和程序;規範投資運作,確保資金安全,實現保值增值;加強審計監督,依法追究損失責任,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同時,要求企業建立特殊資金(資産)管理報告制度,增強透明度,自覺接受有關監管部門和職工群眾的監督。

  對於央企特殊資金(資産)的對外投資情況,《通知》強調,各中央企業要對特殊資金(資産)的對外投資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於國家明確規定不得用於投資的特殊資金(資産),企業一律不得開展投資活動;對於投資方向有限制性規定的特殊資金(資産),企業可在允許投資的範圍內開展投資活動;對投資運作沒有明確規定的特殊資金(資産),企業可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適當開展固定收益類投資活動,以實現資金(資産)保值增值,但要嚴格控制投資規模,防範投資風險。嚴禁將特殊資金(資産)用於投資風險不可認知的業務或高風險業務;嚴禁將特殊資金(資産)用於對外拆借、擔保或抵押、質押。企業按規定將特殊資金(資産)用於投資的,要嚴格執行決策審批程序,實行專業化運作、規範化管理,確保投資效果;要加強對投資項目的動態跟蹤,及時掌握投資項目的風險變動狀況,制定完善應急止損措施;要規範投資增值收益的管理,各類特殊資金(資産)投資增值收益一律納入規定賬戶核算和管理,用於規定的用途或支出範圍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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