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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飽受詬病的“強捐”予以了打擊,但卻並未真正觸及背後的體制性障礙。
彩票機構不得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願,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否則要承擔責任。昨日,財政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下發通知稱,《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將於3月1日起執行。(1月30日《新京報》)
無疑,《實施細則》是繼2009年7月施行《彩票管理條例》之後我國彩票發展和管理的又一個重要的制度保障。
然而,仔細品味《實施細則》,儘管它對彩票管理職責、發行銷售、開獎兌獎、資金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重申了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的原則,明確了棄獎獎金的流向等,但除了飽受詬病的“強捐”,其餘觸及“要害”處似乎不多。誠如業內人士所言,該細則中多頭管理局面未能打破,對於公益金分配的有關規定實際上還不夠明確。如公益金的分配過程缺乏監督,對於使用的效果也缺乏有效的評估;彩票業社會責任尚缺規定。
彩票,作為國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及政府籌資的一種方式,被稱為“微笑的納稅女神”。財政部數據顯示,近年來,彩票銷售規模穩步擴大。2011年,全國彩票銷售規模首次突破了2000億元,達到2215億元,彩票公益金籌集量達634億元。而既往一次次彩票作弊事件的發生,不僅考驗政府的公信力,也使廣大“彩民”很受傷。
記得“寶馬彩票案”後,新華社曾經發文指出,現行的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各成一體的發行體制已經成為彩票業進一步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它不僅帶來産品同質競爭,而且拖住了一部系統的彩票發行管理行政法規的出臺,還造成政企不分、監管不力。可見,彩票立法之所以難有突破,關鍵在於立法機關還很難協調兩大發行機構的部門利益。而今《實施細則》出來了,可仍舊“各成一體”,並未從根本上消除體制性障礙,在此前提下,“不得強捐”之類又能濟事幾何?
事實上,彩票機構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願,動不動就要求人家捐贈,只是整個彩票業亂象的一個靶子,並非問題的關鍵,更非問題的全部。除了上述業內所言和新華社發文所及,更有缺乏陽光、暗箱操作之嫌。利益誘人而又缺乏監管,這正是彩票弊案不斷發生的重要原因。從“彩世塔案”“寶馬彩票案”,無不引發公眾對於彩票業的擔憂。
説到底,細則規定“強捐問責”,今後也許不“強捐”了,但彩票業亂象絕不只是個“強捐”。政企不分,官商合一,老子監管兒子等等,這些才是彩票業亂象叢生的土壤。根治這些亂象《實施細則》能令大家産生信心嗎?(作者 張國棟,係山西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