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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民間金融亂象宜疏堵結合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9日 14: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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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一些公司以種種名義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承諾以銀行存款利息十倍甚至數十倍的高額回報,不少老人在高息誘惑下成為“投資者”。東窗事發後,法院判處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囚三年。(《深圳晚報》10月28日)

  近年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大多發生在富庶的浙江、廣東等地,浙江東陽本色集團吳英的財富神話、億霖木業集資詐騙16億元的記憶尚未淡去,深圳以老年人為對象的非法集資再度引發關注。

  地域是解剖民間金融亂象的一把鑰匙。浙江、深圳等地經濟發達,藏富於民,民間投資的需求暢旺,但苦於投資渠道的逼仄,非法的吸儲集資屢禁不止。不可否認,一部分地下錢莊有其自身的行業自律監督和交易習慣,對熟人社會存在著相當的影響力,民眾投資於此的風險與回報是可控的。但是,更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則是帶有詐騙性質的惡性案件,既無法律規制又無道德約束的無良奸商讓投資者血本無歸。

  深圳事件中的老人有錢有閒,判斷力和法律意識較弱,成為了非法吸儲的主要對象。動輒數十萬、上百萬的投資額折射出民間金融需求之強勁,然而股市波瀾詭譎,樓市朝令夕改,理財産品虧損連連,合法的投資渠道無法滿足民間資本的暢旺需求,非法集資這才趁勢而起呼風喚雨。

  目前我國整治民間非法集資主要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種刑法罪名,後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産的所有權。集資詐騙固然有其主觀惡意,應追究刑事責任。不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有其可商榷之處,普遍存在的中小民營企業融資困境,導致許多民營企業家不得不求助非法集資以獲得金融支持。

  歸根結底,目前我國的金融法律法規依然未能走出“堵”的思維,刑法並非唯一的行為規範,在治理民間金融亂象問題上,告訴民眾不可以做什麼不如告訴他可以做什麼。《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早已頒布,其中赫然寫道民間資本可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只不過在頒布半年之後的今天,具體的實施細則仍然“雲深不知處”。

  與其對難以遏制的民間融資衝動動輒以嚴苛的刑法調整,不如先制定好遊戲規則,讓國有、民間資本在同一個平台中競爭。對部分資質優良、信譽卓著的民間金融組織剝離原罪,進行合法化試點,不失為一個值得嘗試的解決方案。所有改革都是以“違法”為開端的,深圳改革開放三十年走出了無數條新路,在民間金融領域是否能再立新功值得期待。

  真正合理而有效的治理民間金融亂象宜疏堵結合,一方面打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集資詐騙;另一方面逐步開放直接、間接的民間融資渠道,以私募基金陽光化為先例,推動金融體系的完善,使得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愈發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