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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商社商標案終審敗訴 堅持追究原大股東刑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0日 18: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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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聯商社(600898,SH)與原控股股東山東三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聯集團)越權的糾紛進一步發酵。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綜合三聯商社公告發現,雙方糾紛起源於三聯集團已抵給三聯商社的房産。三聯商社不久前得知2007年三聯集團以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越權處置該項房産,並獲得法院支持。“這可能導致公司資産面臨巨大損失”三聯商社內部人士曾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三聯商社上月就此向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分局(以下簡稱歷下公安分局)就此提交報案材料。昨日曆下公安分局通知三聯商社,其對於該刑事舉報沒有予以立案。昨日(1月19日)三聯商社再發公告,指出雖然歷下公安分局不予立案,但三聯商社將就“三聯集團違背與公司簽訂的 《房産抵債協議》、以房屋所有人身份提起訴訟、繼續侵佔上市公司鉅額資金、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申請復議。

  此外,根據三聯商社昨日公告,其與三聯集團“三聯”商標的合同糾紛有了終審結果,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三聯商社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商標案三聯商社終審敗訴

  昨日,三聯商社發佈公告,公佈了公司就“三聯”商標合同糾紛起訴三聯集團的終審判決。2009年,三聯商社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聯集團停止將第779479號“三聯”商標轉讓給第三方的行為,判令被告將之無償轉讓給三聯商社。

  2011年6月,三聯商社接到濟南中院一審判決,法院駁回三聯商社的請求,三聯商社提起上訴。今年1月18日,山東高院二審駁回三聯商社上訴,維持原判。據悉,國美在2008年入主三聯商社,該判決結果或許意味著國美無望憑藉三聯商標拓展山東市場。

  三聯商社在公告中稱,該判決結果不影響公司繼續使用“三聯”服務商標,對公司名稱現時使用以及用公司商號“三聯商社”進行開設新店以及其他商業行為不構成法律影響。

  糾紛惡化

  三聯商社與其原控股股東三聯集團的糾紛曠日持久。

  2006年9月19日,由於三聯集團佔用了三聯商社的資金,三聯商社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正式向證監會上市部提出關於三聯集團以資抵債的申請,並得到了證監會的同意。

  資料顯示,《房産抵債協議》中所涉及房産是位於濟南市濼源大街22號中銀大廈第20層整層房産,三聯集團以其抵償對三聯商社資金佔用款1412.60萬元。不過,由於三聯集團將上述房産抵償對三聯商社佔用款時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三聯集團曾于2006年9月7日出具有關承諾,保證《協議》合法、有效,“且我集團對該項房産擁有完整的處置權,不存在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權利爭議的事項。因濟南中銀實業有限公司前期手續及資金週轉問題,延遲了該房産權屬證的辦理。目前該公司正積極辦理房産證相關手續,條件具備時,及時將房産證辦理至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房産抵債協議》簽訂後,中銀大廈第20層房産已歸三聯商社所有,並在此後將此房産用於租賃,收取相應租金。”三聯商社方面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

  然而2007年,三聯集團以中銀大廈第20層房産所有人身份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以下簡稱濟南中院)提起訴訟,以中銀大廈第20層房産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訴該房屋開發商濟南中銀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銀實業)以及中銀大廈土地使用權人中國銀行濟南分行 (以下簡稱濟南中行)。

  三聯集團認為,2000年1月8日其與開發商之一的中銀實業簽訂《商品房預(銷)售協議》,並於2001年8月30日將總價款支付給了中銀實業,但中銀實業一直未為其辦理房屋産權證。經查,濟南市濼源大街22號的土地為劃撥地,該土地使用權人為濟南中行,中銀大廈為中銀實業與濟南中行合作所建,現中銀大廈的房屋所有權人亦為濟南中行,産別為全民自管房,根據法律規定該種房産不允許買賣。

  因此,三聯集團訴訟要求解除與中銀實業簽訂的《商品房預(銷)售協議》,並要求中銀實業返還其購房款,賠償其利息損失及裝修費,合計約2110萬元。

  濟南中院于2011年6月下發一審判決,判令解除三聯集團與中銀公司簽訂的 《商品房預 (銷)售協議》,由三聯集團將該處房産返還濟南中行,同時由濟南中行返還三聯集團購房款1236萬元及對應利息。這樣一來,三聯集團抵償給三聯商社的房産,在解除購買合同後,退款卻判給了三聯集團。

  “這是惡意訴訟,”三聯內部人士向記者表示,三聯集團“侵佔了上市公司的鉅額資金”。此後,三聯商社對其原控股股東進行了刑事舉報。

  堅持刑事舉報

  昨日,三聯商社發佈公告指出,2011年12月12日以通訊方式召開的第八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相關議案,決定就三聯集團越權處置公司中銀房産一事,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司法機關依據 《刑法》第169條規定,追究三聯集團、時任董事長張繼升、時任監事會主席韓炳海等相關責任人涉嫌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責任。

  2011年12月27日三聯商社正式向歷下公安分局提交報案材料。

  然而昨日曆下公安分局通知三聯商社,其對於三聯商社的刑事舉報沒有予以立案。上述三聯商社人士對記者指出,三聯商社仍舊堅持刑事舉報。

  公告指出,“公司對該 《不予立案通知書》不服,將在規定的時限內,申請復議。公司還將就三聯集團違背與公司簽訂的 《房産抵債協議》、以房屋所有人身份提起訴訟、繼續侵佔上市公司鉅額資金、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積極研究進一步措施,以維護公司及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

  立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曦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指出,三聯集團一旦存在上述行為,就涉嫌挪用以及侵佔公司法人財産。“就上述情況來看,由於缺乏房産證,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主張權力受到了一定限制。”陳曦表示,三聯商社可要求其償還佔用資金,另外要求三聯集團對其進行一定補償,例如加收利息、資金佔用費等。

  關於三聯商社與原控股股東三聯集團糾紛的進一步惡化,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臧小麗對記者表示,“上市公司與原控股股東之間的糾紛,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贏面較大。”

  (本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作者:鄭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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