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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商社舉報原大股東侵佔資産 欲追究刑責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5日 09: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資本證券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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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張繼升的“緊咬”不放而言,黃光裕一方似乎並不示弱。

  近日,三聯商社(600898)發佈公告披露,公司擬對三聯集團違背與其簽訂的《房産抵債協議》、以房屋所有人身份提起訴訟、繼續侵佔上市公司鉅額資金的行為,向公安機關舉報,請求司法機關追究三聯集團以及該集團相關責任人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責任。

  12月14日《證券日報》記者採訪三聯商社董秘沈睿時,她表示:“目前還未向公安機關舉報,只是董事會通過了這麼個決議,我們還在準備相關的東西。”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委員會特聘委員楊兆全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舉報是否立案需要公安機關確定。進入公安偵查階段後,一般案件一年能夠結案。”

  他同時表示:“此類官司有先例可效倣,例如2008年08月,上海市法院系統依據刑法修正案(六)對上市公司董事長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作出判決的第一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ST滬科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案作出判決: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被告人張傑有期徒刑兩年,罰金人民幣2000元。”

  對業績有影響但不會虧損

  據了解,早在2006年9月,三聯集團與三聯商社簽訂《房産抵債協議》,擬以其持有的位於濟南市濼源大街22號中銀大廈第20層整層房産(面積1030平方米),抵償其對公司資金佔用款1412.6萬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三聯商社正式向證監會提出三聯集團以資抵債的申請。該以資抵債方案于2006年11月獲臨時股東大會通過。

  2007年,三聯集團以該房産所有人身份向濟南市中院提起訴訟,以上述中銀大廈第20層房産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該房屋開發商濟南中銀實業有限公司以及中銀大廈土地使用權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

  三聯集團訴稱,2000年1月其與開發商之一的中銀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銷)售協議》,並於2001年8月將總價款付給了中銀公司,但中銀公司一直未為其辦理房屋産權證。經查濟南市濼源大街22號的土地為劃撥地,該土地使用權人為濟南中行,中銀大廈為中銀公司與濟南中行合作所建,現中銀大廈的房屋所有權人亦為濟南中行,産別為全民自管房,根據法律規定該種房産不允許買賣。據此,三聯集團訴訟要求解除與中銀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銷)售協議》,並要求中銀公司返還購房款,賠償利息損失及裝修費,合計約2110萬元。

  今年6月,濟南中院下發一審判決,判令解除三聯集團與中銀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銷)售協議》,三聯集團將該處房産返還濟南中行,同時濟南中行返還三聯集團購房款1236萬元及對應利息。一審判決下達後,濟南中行不服判決,向山東省高院提起了上訴。

  近期,山東省高院就上述案件作出二審判決,最終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聯商社認為,三聯集團在以資抵債方案已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復同意並經公司股東大會批准通過的情況下,在將房産抵債給公司後未告知公司,仍然以房屋産權所有人的身份向法院主張權利並獲得法律判決的支持,這種做法嚴重損害了公司及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

  楊兆全律師對記者表示:“原大股東在已經將房産抵債的情況下,再對房産行使權力,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目前,三聯商社已就三聯集團通過訴訟撕毀《房産抵債協議》、侵佔上市公司鉅額資金的行為向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及山東證監局進行彙報;另一方面,三聯商社還將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考慮就公司當時實際控制人三聯集團和時任公司董事及相關責任人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舉報。

  沈睿對記者表示:“這件事對公司業績肯定有影響,但不至於會虧損,整體來看公司今年是盈利。”

  何時得到救贖?

  從2008年2月開始,三聯就註定陷入了“魔咒”。

  由國美黃光裕接手的那一刻起一直紛擾不斷,在上一輪商標訴訟當中,公司輸給了三聯集團。今年6月,歷時兩年的“三聯”商標權之爭有了結果,法院駁回公司訴訟請求,認定“三聯”商標歸三聯集團所有。

  三聯商社與原大股東三聯集團紛爭從未停止。

  在中國家電連鎖業的歷史上,三聯集團始終是不能不被提及的企業:第一家上市的中國家電連鎖企業;曾經業界的龍頭老大;以超強的“單店效益”笑傲群雄,旗下的三聯濟南西門店和三聯濰坊店,曾是彼時國美和蘇寧競相學習的榜樣。《2000年中國連鎖業百強企業排名》中,三聯商社以53億多元的年銷售額名列家電類第一名,而國美電器年銷售額只有23億多元。

  而“三張”並馳(三聯的張繼升、蘇寧的張近東、國美的張志銘)的時期,張繼升是當之無愧的老大哥。

  2009年8月份,在三聯內部的一次會議上,張繼升感慨:“三聯1984年成立,是中國企業的老祖宗。只是,這個‘老祖宗’不得不承認,在資本市場撞上黃光裕這個對手,是一次沉痛的打擊。”

  從張繼升的言語中不難看出張繼升對於在資本市場輸給黃光裕並不甘心,似乎也預示著三聯商社未來路途的“艱辛”。

  楊兆全律師認為,“由於被舉報人的行為並非直接為獲取個人利益,因此,本案可能會是多方的博弈。結果難以預料。作為舉報人,可能並不是把某些人被判刑作為自己的的目,而是試圖通過刑事判決,獲得一些財産的利益,比如把已經退回的房産重新變更到上市公司。因此,不排除通過利益的交換來達成妥協,也可能中途撤回舉報”。

  他同時表示:“修正後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損失特別重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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