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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電腦退換商家不得另收折舊費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6日 1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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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部分消費者反映,所購電腦發生故障需要退換時,商家要求消費者負擔電腦的折舊費。對此遼寧省工商部門提醒,對於微型計算機商品,國家有專門的三包規定,廠商須嚴格遵守國家法規,對三包期內發生故障的電腦要依法退換,不得另行收取折舊費。

  錦州消費者唐女士于2011年7月在錦州市內某大型商場購置了一部惠普筆記本電腦。不料,新電腦在使用中頻頻發生故障,經多次維修後,售後維修人員明確告知唐女士:電腦不能修復,可以換新,但是按公司規定要收取折舊費300元。消費者不同意,要求經銷商全額退款。

  錦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員調查了解到,消費者所訴情況屬實。執法人員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同型號同規格産品停産的,應當調換不低於原産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據此,執法人員責令經銷商免費為消費者更換一台同型號的筆記本電腦,消費者表示滿意。

  遼寧省工商部門提醒,廠商此類行為違法,消費者應保存好購物憑證和維修記錄,及時投訴。

  記者初杭

熱詞:

  • 折舊費
  • 經營者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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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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