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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城市消協呼籲:質量問題退換汽車不應收折舊費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2日 14: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龍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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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龍網12月12日10時50分訊(記者 白潤嘉) 汽車因質量問題被召回,需要收取“折舊費”?今日,華龍網記者獲悉,包括重慶、北京等在內的21個城市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及中國消費者報社,聯合向國家質檢總局送交了《關於完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若干意見》,提出因質量問題退換的汽車,不應收取“折舊費”或合理使用費;銷售商説明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責,而不能整車免責等七條意見。

  這七條意見包括:

  一、 合理確定汽車損耗件目錄,且不免除損耗件“三包”責任,正常損耗除外。

  《意見》指出,現在有生産廠家將整車所有能轉動的部件都列為損耗件,只有車架固件除外,這種做法顯然不合理,汽車發動機、連接桿、方向盤等不應算作損耗件。生産廠家如此做的目的,無非是想借“正常磨損”來逃避“三包”責任。那些諸如輪胎、雨刮器等毫無異議屬於損耗件的零配件,如果確有産品質量問題,生産商和銷售商必須也應當承擔“三包”責任。近年來發生的以“回收膠”冒充“返煉膠”做成劣質輪胎系列事件就是最好的警示和證明。

  二、 因質量問題退換的汽車,不應收取“折舊費”或合理使用費。

  21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和中國消費者報社一直反對因質量問題引發退換的商品要向消費者收取“折舊費”的規定,作為大件商品的汽車也不例外。

  《意見》指出,在質量存在瑕疵前提下,是經營者違約而非消費者違約,依據《産品質量法》,售出的産品不具備産品應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産品標準的、或不符合應具備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産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産品質量法》自始至終都未提及“折舊費”或合理使用費的問題,顯然,經營者違約在先,又將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是于法無據的。若汽車“三包”規定退換車要收取折舊費或合理使用費,則有違上位法原則,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

  三、 對銷售商説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責,而不能整車免責。

  例如銷售商在售車時説明了某車尾箱蓋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擠壓,做過修補,因此降價銷售。售出後,如果銷售商以銷售時説明了有質量問題為由對整車不予“三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銷售商只能就車尾箱做過修補這一質量問題免責,對車輛的其它質量問題則不能免除其“三包”責任。

  四、 應調整提供備用車的限定時間。

  “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的時間,超過5日的,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意見》指出,超過5天才提供備用車,時間太長。因為汽車在三包期發生的質量問題,是經營者的責任,其過錯己經影響了消費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所謂5天時間的規定需要縮短。

  五、 退換車的限定條件應考慮可行性及法規依據。

  “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規定:“家用汽車産品售出後30日之內,出現因産品質量問題而産生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退貨。”《意見》指出,汽車三包是以開具發票時間為“購車”時間,但消費者提車時間經常會錯後,再加上驗車、辦牌照等,消費者實際開始用車的時間大大延遲,因此,退換車的限定時間應充分考慮這些客觀因素。同時,假如消費者購車後因各種原因未能充分使用車輛,30日內很難發現汽車的質量問題。因此,要考慮消費者的具體使用情況及目前有些城市對汽車行駛限行的一些規定,免費退車以實際公里數核算較為合理。如規定新車行駛在一定公里數以內發生上述産品質量問題的,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

  其次,“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産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日的,或者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同型號整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因此,提出所謂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規定,于法無據。儘管可以考慮汽車商品的特殊性,如設計複雜、零部件多等因素,但其規定也應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之內限定,不能過於隨意。

  六、 要明確指定質量鑒定第三方,並且依法提供客觀、公正的鑒定材料,同時應盡可能考慮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意見》指出,《徵求意見稿》中所有列出的質量問題及故障,一旦發生消費糾紛,在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一般最終都要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鑒定。但在維權實踐中,消費者或消費者組織都會遇到委託鑒定難及鑒定費用高的問題,而這類問題也恰恰是多年來解決汽車消費爭議中的難點。因此,希望汽車“三包”規定在此方面能夠有所突破,明確指定第三方鑒定機構,並在舉證責任方面向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有所傾斜,同時,國家應大力發展第三方鑒定機構,以解決目前出現質量問題卻鑒定無門的窘況。

  七、 是在《徵求意見稿》第三章修理商的義務中,應當參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通貨責任規定》的相關條款,規定保證修理後的産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復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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