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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城消協齊呼:因質量問題退換汽車不應收折舊費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2日 12: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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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重慶12月12日消息(記者吳新偉)記者今天從重慶市消協獲悉,重慶、北京等21個城市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及中國消費者報社,日前聯合向國家質檢總局送交了《關於完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若干意見》,提出因質量問題退換的汽車,不應收取“折舊費”或合理使用費。

  據介紹,該意見共七條,包括:合理確定汽車損耗件目錄,且不免除損耗件“三包”責任,正常損耗除外。《意見》指出,現在有生産廠家將整車所有能轉動的部件都列為損耗件,只有車架固件除外,這種做法顯然不合理,汽車發動機、連接桿、方向盤等不應算作損耗件。生産廠家如此做的目的,無非是想借“正常磨損”來逃避“三包”責任。那些諸如輪胎、雨刮器等毫無異議屬於損耗件的零配件,如果確有産品質量問題,生産商和銷售商必須也應當承擔“三包”責任。近年來發生的以“回收膠”冒充“返煉膠”做成劣質輪胎系列事件就是最好的警示和證明。

  因質量問題退換的汽車,不應收取“折舊費”或合理使用費。21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和中國消費者報社一直反對因質量問題引發退換的商品要向消費者收取“折舊費”的規定,作為大件商品的汽車也不例外。該《意見》指出,在質量存在瑕疵前提下,是經營者違約而非消費者違約,依據《産品質量法》,售出的産品不具備産品應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産品標準的、或不符合應具備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産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産品質量法》自始至終都未提及“折舊費”或合理使用費的問題,顯然,經營者違約在先,又將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是于法無據的。若汽車“三包”規定退換車要收取折舊費或合理使用費,則有違上位法原則,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

  此外,對銷售商説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責,而不能整車免責。例如銷售商在售車時説明了某車尾箱蓋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擠壓,做過修補,因此降價銷售。售出後,如果銷售商以銷售時説明了有質量問題為由對整車不予“三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銷售商只能就車尾箱做過修補這一質量問題免責,對車輛的其它質量問題則不能免除其“三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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