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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瀋陽1月15日電(記者初杭)目前,遼寧一些地區家居市場糾紛時有發生,然而糾紛雙方往往只有口頭約定,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導致難以調解。對此,遼寧省工商部門提醒,交易雙方宜簽訂書面協議,一旦糾紛發生,方便相關部門迅速處理。
阜新市消費者張女士于2011年10月20日,在阜新市細河區某地板商行,與商家約定購買實木地板,並由商家負責安裝。幾天后地板“起包”,消費者找到商家説明情況,要求商家更換地板。然而,商家只願意對起包的幾塊地板予以更換,拒絕全部退換、重新安裝地板的要求。消費者請求阜新市工商局進行調解。
經調查,阜新市工商局工作人員認為消費者所述屬實。執法人員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據此,商家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調解,商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並重新安裝了地板,消費者也表示滿意。
遼寧省工商部門提醒,將雙方約定付諸紙面看似麻煩,然而在糾紛發生時卻能起到重要的證明作用,方便糾紛順利解決,建議消費者交易時儘量訂立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