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私人銀行闖關資産管理 全權委託遇頂層設計困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鄭智

  “如果你真為客戶著想,一定會和自己所在的銀行發生衝突,他們只是讓你不斷地賣産品,賺佣金,但如果虧了錢,你沒法對客戶交待的。”作為國內首批私人銀行客戶經理,阿祥(化名)的想法是,儘快積累到足夠的客戶資源,離開銀行,創辦自己的家族辦公室。

  “等領完年終獎,我馬上就會辭職。”在産品經理王堯(化名)看來,私人銀行沒有資産管理的功能,讓自己的才華無法施展,“都通過信託來做,還不如去信託公司”。

  他們的想法或許過於悲觀,但中資銀行私人銀行在經過4年多的發展後,人才流失的壓力顯著加大。這其中有制度層面的原因,銀監會至今還沒有一部專門針對私人銀行的監管辦法,而“天然混業的私人銀行,在國內分業監管的框架中,遭遇了太多尷尬”。一位國有大行私人銀行業務管理人士説。

  基於這樣的現狀,銀監會創新部正在&&制訂《私人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數易其稿的《辦法》(指草案,下同)顯示,在促進私人銀行業務發展方面,業界希望有兩大突破,一是明確私人銀行業務範圍包括資産管理;二是規定私人銀行可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不過,接近銀監會的人士1月5日對本報記者表示:“這只是一個內部討論稿,能否正式發佈還不一定。”

  闖關資産管理

  《辦法》對私人銀行業務的定義是,“商業銀行為符合特定標準的客戶及其家庭提供的專業化、個性化、綜合化一攬子金融解決方案與相關服務。”所謂“特定標準”主要是指“金融凈資産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引人關注的是,《辦法》框定的私人銀行業務範圍,第一項即是“資産管理服務”。《辦法》稱,“資産管理服務,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對客戶各類資産提供的保管、受託、全權委託等專業投資與綜合管理服務”。

  但《辦法》未對私人銀行到底如何做資産管理進行表述。對此,有業內人士分析,政策制定者可能希望銀監會首先確立《辦法》的部門規章效力,授予私人銀行資産管理的資格,日後再“徐圖進取”,對私人銀行如何做資産管理作進一步解釋。

  直接從事資産管理,而不僅僅是代銷信託、PE、基金、券商資管産品,一直是私人銀行的夢想。中信銀行私人銀行中心與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聯合發佈的《私人銀行研究報告》顯示,

  受限于分業經營格局,私人銀行具有充分“自主知識産權”的産品多局限于商業銀行傳統的貨幣市場、債券市場和外匯市場相關領域,而具有顯著私人銀行高收益特色的投資産品多須借助信託、證券和PE等“供應商”機構。

  私人銀行從事資産管理,是僅僅指資産配置,還是包括投資管理,或曰基礎投資品創設,《辦法》未有明確。但一位信託公司高管分析,私人銀行直接創設基礎投資品不太現實。

  他分析,私人銀行如果要從事投資管理,能夠發行的産品是銀行理財計劃,而按照銀監會現行監管框架,銀行理財計劃資金只能直接投資于貨幣市場、債券市場和外匯市場,資金要進入信貸市場、實業領域和資本市場,都必須“借道”信託公司,即銀行再次將銀行理財計劃募集的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投資。

  通俗地講,一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能夠直接發放貸款,能夠作為一個實業企業的股東或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人(LP),能夠在股票市場開戶(目前被證監會暫停),而銀行理財計劃這些功能都不具備。

  因而,多位信託公司高管和私人銀行業務管理人士分析,私人銀行從事資産管理,比較現實的選擇是從事資産配置,或者説投資組合管理。即接受客戶委託,將客戶的資産在信託、基金、PE、銀行理財産品之間進行配置,根據市場的變化,靈活調整各種投資品的比重。

  私人銀行闖關資産管理 全權委託遭遇“頂層設計”困境

  一位私人銀行業務管理人士認為,探索清楚私人銀行到底如何做資産管理,遠比拿到這一業務資格重要。實際上,上海銀監局先後於2008年、2010年和2011年向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頒發了私人銀行專營機構牌照,並批准五大經營範圍:資産管理、財務管理、顧問諮詢、私人增值服務和跨境經營服務。但這三傢俬人銀行似乎至今未能探索出從事資産管理業務的模式。

  頂層設計呼籲

  《辦法》還提及“全權委託”這一概念,不過也同樣未對其進行定義。按照一些私人銀行業務管理人士提供的“普通意義上的理解”,全權委託是指客戶基於對私人銀行的信任,將一筆資金(或金融資産)委託給私人銀行,由後者幫助客戶進行資産配置。

  工商銀行私人銀行部總經理張琪等人多次在公開場合呼籲授予私人銀行接受客戶全權委託的資格。前述《私人銀行研究報告》也提出,從起步到發展,私人銀行經歷了“賣産品”到“賣組合”的轉變,再到未來將要實現的全權委託資産管理模式,定位已經很清晰。該《報告》稱,所謂全權委託資産管理,是指私人銀行業務在注重客戶需求和個性化服務的基礎上為單個客戶單獨訂制投資産品。

  一位信託法專家評論説,私人銀行實際上希望獲得信託業務資格,但又不敢直説,因而想用“全權委託”來代替“信託”,因為現行《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託投資業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過,“委託”和“信託”存在本質區別。在信託法律關係下,委託人將財産信託給受託人之後,受託人(如信託公司)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財産權利,同時信託具有破産隔離功能,即若受託人破産,其管理的信託資産不納入清算;而在委託代理法律關係下,受託人仍然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使財産權利,其後果歸委託人承擔。

  通觀《辦法》,制訂者小心翼翼,既不希望觸及《商業銀行法》和《信託法》的禁止性規定,又希望“行信託之實”。比如,《辦法》以相當篇幅特意強調客戶資産與自營相分離原則。

  不過,在前述信託法專家看來,這樣迂迴,實際的可操作性太低,很現實的問題是,《辦法》草案在銀監會內部徵求意見時,其他監管部門必然要追問“什麼是全權委託?和信託到底是什麼關係”。

  在一位有著七八年資産管理從業經驗的人士看來,《辦法》的出臺前景渺茫,折射出中國資産管理行業缺乏“頂層設計”,銀行理財、信託、基金、券商資管、PE、私人銀行“自説自話”,甚至恨不得置對方于死地,而監管也是嚴格分業。

  事實上,最大的癥結在於,《信託法》只是規範了信託法律關係,但未對哪些機構能夠從事信託業務作出清晰界定,加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使得整個資産管理都要用到信託制度,卻不願承認,也不敢承認。

  2008年,國務院曾給“一行三會”出過“中國理財市場的統一”的問題,但時至今日,儘管銀行理財、信託、私人銀行飛速發展,資産管理行業的發展仍然缺乏“頂層設計”,對信託法律關係到底應該實現“普惠”還是繼續主要由信託公司壟斷,仍然沒有定論。

熱詞:

  • 全權委託
  • 辦法
  • 頂層設計
  • 委託
  • 資産管理業務
  • 信託
  • 理財市場
  • 有限合夥企業
  • 銀行理財産品
  • 資産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