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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鼓勵産業資本增持 完善內生穩定機制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31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證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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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日前擬修改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明確,四種行為引發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不再需履行行政許可審批程序,將30%以上股份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鎖定期從12個月降至6個月。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説,證監會鼓勵産業資本為代表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合理價位增持股份,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

  大股東增持

  從審批改為事後備案

  為便於大股東增持,證監會制訂《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對一些行為的行政許可予以取消,明確四種行為引發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許可審批程序:一是因30%以上大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行為,二是50%以上股東增持股份行為,三是繼承行為,四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更的發行行為。

  “以後這四種行為,只需要事後備案就可以了,不再需要證監會審批。”這位負責人介紹,此前,這四種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行政許可審批,佔用大量監管資源。據證監會統計,2010年,這四種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行政許可審批,佔證監會上市部所有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48%,今年這一比例高達33%。

  這位負責人表示,以後30%以上大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行為等四種行為,直接在交易所和中登公司辦理相關事宜,由律師就上述事項發表意見並披露即可。

  縮短鎖定期

  鼓勵産業資産增持

  這位負責人説,明確30%以上股份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鎖定期為6個月,與《證券法》關於禁止大股東在增持後6個月內再賣出的短線交易規定相一致。

  “上市公司股價相對低迷時增持活動的活躍,一方面表明以控股股東為代表的産業資本對公司價值的判斷,即大股東認為市場對公司股價存在相當程度的低估;另一方面,控股股東在市場高估時減持、低估時增持,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調整持股情況,體現了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的作用。”

  他認為,此次修改有利於進一步減少並購重組行政許可事項,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程序,提高並購重組效率。

  此次修改進一步明確相關定義,如“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的規定存在不足,若收購人擁有該上市公司存量股份,只要有發行增持行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的規定將導致其存量股份和本次發行認購的股份同時累加並再鎖定三年。這位負責人認為,該規定不公平,只要控股股東注資,就會導致其擁有權益的存量股份和增量股份鎖定三年,影響控股股東認購發行股份及整體上市積極性。

  因此,在本次修訂中,將“收購人承諾三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的表述回歸本意,修改為“收購人承諾三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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