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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財經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 周銳)中國證監會30日發佈《關於修改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決定》對一些行為的行政許可予以取消,明確因30%以上大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行為、50%以上股東增持股份行為、繼承、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更的發行行為引發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許可審批程序。
同時,為進一步鼓勵産業資本在合理價位增持股份,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決定》明確30%以上股份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鎖定期為6個月。
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決定》將有利於進一步減少並購重組行政許可事項、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程序,提高並購重組效率和完善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