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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鼓勵大股東增持 擬修改收購管理辦法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31日 04: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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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中國證監會昨日發佈《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六十三條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決定》對一些行為的行政許可予以取消,明確因30%以上大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行為、50%以上股東增持股份行為、繼承、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更的發行行為引發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許可審批程序。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修訂有利於鼓勵大股東增持行為。

  與此同時,《決定》在鼓勵大股東增持股份、完善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方面做出制度安排。首先是明確了30%以上股東股份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鎖定期。其次是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定義,在修訂中,將“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修改為“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

  上述負責人表示,《決定》的制定體現了儘快實施與分佈實施協調統一的原則。對目前討論比較充分、意見相對統一的四類豁免要約收購義務先實施取消。對其他可合併、可取消和可簡化行政許可的研究和《收購辦法》內容的修訂事宜,目前已經啟動《收購辦法》的全面修訂工作,相關問題已在研究中,將在《收購辦法》的修訂過程中進一步研究解決。(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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