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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 民航局:完善民航燃油附加聯動機制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2日 09: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民航新聞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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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印發通知 進一步完善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

  中國民航報、中國民航新聞信息網 記者孫松傑 報道: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聯合印發通知,自11月1日起進一步完善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

  通知規定,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累計變化幅度超過每噸250元時,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方可按現行聯動機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通知明確,當綜合採購成本調整影響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提高時,航空公司如決定上調燃油附加,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執行5日後(含第5日)出臺;降低時,仍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5日內相應下調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體調整計收燃油附加標準時間以旅客實際購票日期為準。

  據了解,此前的2009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印發通知,規定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實行聯動。今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改革了航空煤油價格形成機制,國內航空煤油出廠價和綜合採購成本隨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每月調整一次。

  通知還明確了減半計算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體燃油附加的計算標準,即個位尾數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數計收,而此前的標準則為四捨五入。

  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有關負責人就完善民航燃油附加聯動機制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中國民航報、中國民航新聞信息網 記者孫松傑 報道: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日前聯合印發通知,自11月1日起進一步完善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就社會關心的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對聯動機制進行完善?

  答:2009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印發了《關於建立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879號),規定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實行聯動,公佈了燃油附加最高標準計算公式,允許航空公司在不超過按公式計算的最高標準範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標準。

  今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於推進航空煤油價格市場化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1419號),改革了航空煤油價格形成機制,國內航空煤油出廠價和綜合採購成本隨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每月調整一次。

  為適應航空煤油價格市場化改革變化,合理疏導國內航空煤油價格變動對航空運輸成本的影響,保護旅客合法權益,在充分調查、認真研究的基礎上,這次國家對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製作了進一步完善。

  問:完善聯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通知主要從三個方面對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做了完善,以減輕消費者負擔。一是增設燃油附加調整的啟動條件。以上一次燃油附加最高標準調整時的水平為基礎,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累計變化幅度超過每噸250元時,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方可按現行聯動機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二是明確航空公司具體上調燃油附加標準的時間。航空公司按綜合採購成本變化幅度測算,需要上調燃油附加標準時,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執行5日後(含第5日)出臺;降低時,仍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5日內相應下調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體調整計收燃油附加標準時間以旅客實際購票日期為準。三是規定對特殊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尾數處理辦法。按規定減半計收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體燃油附加標準時,對不足10元的個位尾數,由現行"四捨五入"取整到10元改為舍去尾數計收。

  問:對聯動機制做上述完善是出於什麼考慮?對各方面有哪些影響?

  答:航空煤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後,國內航空煤油出廠價和綜合採購成本固定於每月1日進行調整,影響燃油附加變化頻率明顯加快,還可能會出現航空公司在"元旦"、"五一"、"十一"等假期提高燃油附加的情況。為避免燃油附加變動過於頻繁,增加旅客節假日出行費用,這次完善聯動機制時增設了調整燃油附加的啟動條件,明確了航空公司上調燃油附加的具體執行時間。為了進一步落實對特殊旅客的優惠政策,完善了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群體燃油附加優惠標準的尾數處理辦法。

  這次完善聯動機制後,燃油附加調整頻率將有所減少,航空公司上調燃油附加的具體時間將會後延,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體的收取標准將有所降低,在國際市場油價持續攀升的情況下,總體上有利於減輕消費者負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航局關於完善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

  為適應航空煤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變化,合理疏導國內航空煤油價格變動對航空運輸成本的影響,保護旅客合法權益,決定調整完善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累計變化幅度超過每噸250元時,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方可按聯動機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當綜合採購成本調整影響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提高時,航空公司如決定上調燃油附加,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執行5日後(含第5日)出臺;降低時,仍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5日內相應下調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體調整計收燃油附加標準時間以旅客實際購票日期為準。

  減半計算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體燃油附加標準時,如個位尾數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數計收。

  以上自2011年11月1日起實行。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其他有關規定,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關於建立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879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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