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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附加費徵收規則再調整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2日 07: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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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調整頻率 明確調整時間

  在國內航空煤油價格機制自7月起實行一月一條後,乘機旅客需要繳納的燃油附加費徵收規則,也作出了一定調整。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民航局昨天聯合發佈通知稱,自11月1日起進一步完善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調整後的規則降低了調整頻率,並明確了燃油價格變動後相應燃油附加費調整的時間點,航空公司上調燃油附加的具體時間將會後延。

  早在2009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印發了《關於建立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實行聯動,允許航空公司在不超過按公式計算的最高標準範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標準。

  今年7月後,國內燃油價格開始實行一月一調,這也增加了國內航線燃油附加費的調整頻率,在過去的兩個月,國內燃油價格兩次分別下調百元/噸,國內航線的燃油附加費也隨之兩次分別下調10元/人。

  根據此次新公佈的完善機制,以上一次燃油附加最高標準調整時的水平為基礎,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累計變化幅度超過每噸250元時,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方才可按現行聯動機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燃油附加費的調整頻率。

  比如9月份的國內航油綜合採購成本下降115元/噸,按照現行規則,航企無需調整燃油附加費,10月的綜合採購成本再次下調167元/噸,此時兩月累計降幅超過250元/噸,才需要調整燃油附加費。

  之所以做出此調整,發改委和民航局指出,主要是為避免燃油附加變動過於頻繁,增加旅客節假日出行費用,因為航空煤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後,航油價格固定於每月1日進行調整,可能出現航空公司在“元旦”、“五一”、“十一”等假期提高燃油附加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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