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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調整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2日 08: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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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航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自11月1日起進一步完善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

  通知規定,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累計變化幅度超過每噸250元時,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方可按現行聯動機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減半計算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體燃油附加標準時,如個位尾數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數計收。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次完善聯動機制後,燃油附加調整頻率將有所減少,航空公司上調燃油附加的具體時間將會後延,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體的收取標准將有所降低,在國際市場油價持續攀升的情況下,總體上有利於減輕消費者負擔。

  據了解,2009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規定,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實行聯動,公佈了燃油附加最高標準計算公式,允許航空公司在不超過按公式計算的最高標準範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標準。今年7月,我國改革了航空煤油價格形成機制,國內航空煤油出廠價和綜合採購成本隨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每月調整一次。

  通知明確,當綜合採購成本調整影響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提高時,航空公司如決定上調燃油附加,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執行5日後(含第5日)出臺;降低時,仍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5日內相應下調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體調整計收燃油附加標準時間以旅客實際購票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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