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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家發改委、民航局聯合印發通知稱,自11月1日起,航空公司如決定上調燃油附加,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執行5日後(含第5日)出臺;反之,則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5日內相應下調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
根據“新規”,燃油附加費與航油價格聯動的前提是,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累計變化幅度超過每噸250元,此時,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方可按現行聯動機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為遏制燃油附加費“跟漲不跟跌”現象,新規規定,當綜合採購成本調整影響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提高時,航空公司如決定上調燃油附加,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執行5日後(含第5日)出臺;降低時,仍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5日內相應下調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體調整計收燃油附加標準時間以旅客實際購票日期為準。
按照上述新規,減半計算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體燃油附加標準時,如個位尾數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數計收。
發改委和民航局方面表示,此次新規施行後,燃油附加調整頻率將有所減少,航空公司上調燃油附加的具體時間將會後延,特殊旅客群體的收取標准將有所降低,在國際市場油價持續攀升的情況下,總體上有利於減輕消費者負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