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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附加費調整5日內出臺 前提為變化幅度250元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2日 04: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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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國家發改委、民航局聯合發出通知,對國內航線燃油附加費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進行調整,規定了5日“時限”。即調整燃油附加費標準時,在航油降價5日內,燃油附加費必須下調;航油漲價5日後(含第5日),燃油附加費方可上漲。調整的前提條件是航油採購成本變化需超過每噸250元。

  “漲快跌慢”曾遭質疑

  該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實行。通知中最受關注的地方在於明確了航空公司具體調整燃油附加標準的時間,即航空公司按綜合採購成本變化幅度測算,需要上調燃油附加標準時,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執行5日後(含第5日)出臺;降低時,仍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5日內相應下調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體調整計收燃油附加標準時間以旅客實際購票日期為準。

  “有了具體執行時間,這就避免了所謂燃油附加費"漲快跌慢"的爭議。”對此,南航相關負責人表示。此前,有多位消費者在網上表示,燃油附加費易漲難跌,“漲價時與航油價格很同步,下調時總往後拖幾天”。

  今年8月,國産航油的出廠價剛剛上調,國內各航空公司在次日即上調了燃油附加費。9月份,航空公司對中航油的綜合採購成本從8月份的7785元/噸降至7670元/噸,降幅為115元/噸,國內航企卻“延遲”了5天才發通知下調燃油附加費,很多乘客提出“漲快跌慢”的質疑。

  航油變化幅度250元成前提條件

  對於聯動機制的調整,據民航局方面介紹,此次通知主要從三個方面對民航國內航線燃油附加費與航油價格聯動機制做了完善,以減輕消費者負擔。一是增設燃油附加調整的啟動條件。以上一次燃油附加最高標準調整時的水平為基礎,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累計變化幅度超過每噸250元時,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方可按現行聯動機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這樣就減少了調整的頻率。”對此,南航相關負責人解釋稱,很難説對航企是否有利,要看油價的走勢,但總頻繁調整燃油附加費確實很麻煩,每次都要給乘客解釋,還要給機票代理商下發通知。目前,航油是國內航空公司目前最大的成本,約佔四成左右。

  “四捨五入”改為舍去尾數

  新機制還規定了對特殊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尾數處理辦法。按規定減半計收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體燃油附加標準時,對不足10元的個位尾數,由現行“四捨五入”取整到10元改為舍去尾數計收。

  民航局方面昨日表示,自航空煤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後,國內航空煤油出廠價和綜合採購成本固定於每月1日進行調整,影響燃油附加費變化頻率明顯加快,還可能會出現航空公司在“元旦”、“五一”、“十一”等假期提高燃油附加的情況。完善聯動機制後,燃油附加調整頻率將有所減少,航空公司上調燃油附加的具體時間將會後延。 本報記者 李媚玲 鐘晶晶

  分析

  新機制對航空公司影響不大

  分析認為,燃油附加費調整頻率將有所減少

  民航局相關負責人昨天表示,這次完善聯動機制後,燃油附加調整頻率將有所減少,航空公司上調燃油附加的具體時間將會後延,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體的收取標准將有所降低,在國際市場油價持續攀升的情況下,總體上有利於減輕消費者負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信建投航空分析師李磊認為,燃油附加費調整頻率有所減少與當初推出聯動機制的初衷並不矛盾,航油出廠價仍然與國際市場接軌,只是傳導至消費者這一環節沒那麼快了。

  李磊表示,總體來看,目前燃油附加費的聯動機制以及計算公式都沒有變化,這一調整僅是微調,即對航空公司提出約束,其主要目的是要減少燃油附加費調整頻率,讓消費者有緩衝的空間。他也表示,這一調整目前對航空公司的影響並不大。 (李媚玲 鐘晶晶)

  鏈結

  燃油附加費與航油聯動機制沿革

  ●2009年11月,國家發改委、民航局發出通知,規定國內航線燃油附加費與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實行聯動,公佈了燃油附加最高標準計算公式,允許航空公司在不超過按公式計算的最高標準範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標準。

  ●今年7月,國家發改委發出通知,改革了航空煤油價格形成機制,國內航空煤油出廠價和綜合採購成本隨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每月調整一次。

  ●今年11月,國家發改委、民航局發出通知,為適應航空煤油價格市場化改革帶來的變化,保護旅客合法權益,決定自11月1日起進一步完善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

熱詞:

  • 燃油附加費
  • 航油出廠價
  • 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