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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復效時必須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身體狀況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6日 09: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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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賈某于2003年購買某保險公司一份定期壽險,合同生效日為2003年5月15日,繳費期為20年,保險金額30萬元;2007年7月15日,該保險合同因逾期未繳保費導致失效;2009年2月18日,在被保險人補繳保費和利息後合同復效;2010年3月11日,被保險人在醫院病故,死亡診斷為臀部軟組織感染、感染性休克,再生障礙性貧血。同年8月,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賠付身故保險金30萬元。

  接到理賠申請後,保險公司對賈某所患疾病情況進行調查,發現賈某2009年2月至2010年先後因該疾病在另一醫院住院9次。賈某的保險合同復效申請日期正處於他因病住院期間,但2009年申請復效時,賈某均未如實告知其患病事實。最終,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復效時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並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公司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是投保人如期繳納保險費。如投保人因故未能在繳費日及寬限期內繳納保費,保險合同失效。但投保人可通過補繳保費復效保單。所謂復效保單,就是在投保人因逾期未繳納保費等使得保險合同中途停止後,在兩年期限內,保戶與保險公司對恢復保險合同進行協商並且達成一致協議。如果超過兩年未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的,保單將徹底失效,保險公司將根據保單具體情況退還一定現金價值給投保人。

  但是保險消費者應該明確一點:合同失效至復效成功期間,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案例中賈某雖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補繳保費使保單復效,但在保單失效期間罹病,此期間保險公司不負有保障義務。

  復效保單後,投保人也應注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應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在保險公司提出詢問時進行如實告知。對於“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保險合同復效的過程,也可理解為合同重新生效的過程,投保人在提請復效時仍需在復效申請書的告知事項中如實填寫。

  專家解釋,在保險合同復效時,故意向保險公司隱瞞事實將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保險公司可不承擔保險責任。因此,保險專家也建議廣大市民在保單失效後,及時對保單復效,復效時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必要信息,一旦發生意外,則能及時獲得理賠。(宋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