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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女方悄賣房 協議約定房産歸女方有效嗎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7日 09: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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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一對夫妻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後購買的一套房産歸女方所有,然而辦完離婚手續後,男方卻發現,早在雙方協議離婚前,房子就已經被女方賣了。“房子都沒了,還簽什麼協議分什麼財産?!”男方憤憤不平,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並分割售房款。浦口法院已經受理此案。據了解,這種情況該院還是第一次遇到。協議是否有效,雙方律師爭議很大。

  男方與未婚女同居

  協議離婚約定房産歸女方

  王琴與張明磊結婚4年,育有一女。去年年底,王琴以自訴人的身份告到法院,要求追究張明磊重婚之罪。她訴稱,張明磊自2009年起一直跟未婚女子邵某有染,雙方為此事多次爭吵,感情不斷惡化。之後,張明磊索性與邵某租房同居,出入均以夫妻名義,還一起走親訪友。根據婚姻法和刑法,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都屬於重婚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王琴據此起訴到法院,要求以重婚罪追究張明磊的刑事責任。

  浦口法院受理此案後組織了庭審,張明磊承認有婚外情,但否認有重婚行為。審理過程中,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係,並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孩子歸王琴撫養,婚後購置的一套住房也歸王琴所有。隨後,王琴主動撤訴。雙方持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離婚後才發現

  房子離婚前已被女方出售

  房子購買時間不長,雙方感情破裂之時,房子還未交付,也未辦理登記手續,因此,離婚時並不存在過戶問題。辦完離婚手續後,張明磊到房屋所在地看女兒,沒想到敲開門見到的是陌生人,他這才知道,王琴早就已經瞞著他取得房産證,並且將房子賣了。也就是説,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房子已經不存在。

  “早知道房子沒了,還簽什麼協議分什麼財産啊?!”張明磊憤憤不平,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協議中有關房産分割的條款,並要求王琴將售房款拿出來,作為夫妻共同財産補充分割。

  張明磊起訴的依據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産。”張明磊認為,王琴瞞著他將夫妻共有的房屋過戶到一人名下,並擅自出售,隱匿售房款,屬於“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産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他有權要求分割被隱匿的財産售房款。

  簽協議時房子已被賣

  協議還有效嗎?

  張明磊的訴狀交到浦口法院,不僅王琴大吃一驚,法官也很吃驚。“已經開過一次庭,法官説這種情況還沒遇到過,案情挺有爭議的。”王琴的辯護律師告訴記者。

  男方律師:

  無效,“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簽協議時房子已經不存在,協議中對房産的處置還有效嗎?俗話説“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從常理上,協議處分已經滅失的權利,肯定是無效的。張明磊的辯護律師,江蘇明弘律師事務所的曹春華律師持這一觀點。她認為,離婚協議只能分割離婚時現存並共有的財産,本案中,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房子已經出售,該部分財産權利實際已經轉化為售房款,但是男方並不知情,雙方在協議中分割的是並不存在的房子,而漏分了本應作為共同財産分割的售房款,因此,男方要求撤銷協議並補充分割售房款是合理的。

  女方律師:

  有效,“實體權利未發生變化”

  但是王琴的辯護律師,江蘇袁勝寒律師事務所的劉俊傑卻認為,從權利的實體處分並未發生變化來看,售房行為不應當導致協議失效。“簽協議時,男方轉移房産給女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男女雙方已經就該房産的處分作出決定,無論是房屋本身或由房屋轉化為的售房款,雖然權利客體的形態不一樣,但並不影響該權利的實體處分,也即女方一人享用房屋的所有權。”

  此外,劉律師認為,婚姻法第47條的立法目的是懲罰擅自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從而給對方造成侵害的行為,關鍵詞是“侵害”,而本案中,王琴在簽訂離婚協議前就轉移房産的這一行為並沒有侵害到男方的權益,因為離婚時,雙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産中包括這套房産,而男方也同意將這套房産分給她,她並沒有侵吞房産、侵害男方利益的主觀故意。

  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你怎麼看?(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來源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