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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為孩子買的保險可以分割嗎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1日 1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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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電顯示:我與陳某原來是夫妻關係,今年,兩個人因為感情出現問題而離婚,孩子撫養權歸我。在我們還是夫妻的時候,陳某為兒子購買了一份少兒保險,受益人為兒子。這張保險單保額為2萬元,每年需要繳費894元,共需要交18年。在離婚前,陳某已經交納了11年的保險費共計9834元。如果在中途退保的話,保險單現金價值為8122元。請問這份保險是不是屬夫妻的共同財産,我可不可以要求分割已經交納的保險費9834元,並將投保人改為我的名字?秦先生

  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認為,陳某是離婚前為孩子購買的人壽保險,並且是以自己名義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這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産的行為。但是這份保險合同是為孩子購買的儲蓄性生存保險,因此,陳某向保險公司交納的保費已經轉化為了財産利益,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産。秦先生要求分割保險費以及變更投保人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