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理財 >

婚姻新政引理性思考 女方如何理財避免離婚時吃虧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9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新聞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廣西新聞網記者 黃岸 通訊員 黃正斌 韋初韓

  男方買一套房,女方資助裝修;老公每月收入較高,老婆在家當全職太太;女方婚前的存款,婚後存到新賬戶中……這些傳統的做法或許應該改一改了!有關理財專家和法律工作者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女人的理財思路也應該隨之而變。

  那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施行後,婚姻家庭中女方該如何理財,以避免離婚時吃虧?昨日,記者特意請相關理財專家和廣西益佳律師事務所的黃正斌、韋初韓律師對此進行提醒、支招。

  理財要點1 :買房買車

  支招:雙方一起出錢,應保存好相關票據

  現象:時下,一些年輕人結婚流行“男方買房子,女方買車子或家用電器、資助裝修費用等”。

  理財專家提醒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施行以後,作為女方家人來説,上述做法就得改變一下了。女方家長可以把原本打算為女兒女婿買車、裝修房子、買家電等陪嫁費用,拿去與男方家長一起為小兩口買房,既是共同付首付,也可以是各付一半房款。這樣做法的好處在於,可以保證女方對房屋有相應部分的所有權,以免萬一今後婚姻出現變故時處於被動地位。

  另外,“女方買車男方買房”對女方來説還有這樣的風險:車子每年都在貶值,房子可能每年都在升值,幾年以後女方就會很虧。

  律師支招

  1.對房子裝修是投資的一部分,與共同財産還貸一樣,離婚時應爭取房産增值份額。

  在用個人(共同)財産對房子進行裝修的情況下,由於裝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子,成為房子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裝修款也相應地融入了房子的價值。根據民法的添附理論,房子的總體增值理應包括裝修款及其帶來的增值部分,該相應增值部分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産。而婚後以共同財産還貸也屬於這種類型,是基於同樣的道理。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規定,雖然婚前按揭的房子屬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所有,但同時也規定了共同財産還貸相對應的增值部分為共同財産,且進行補償時,應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由此可見,用個人(共同)財産對房子進行裝修,其相應增值部分理應為共同財産,離婚時爭取得到房産增值的份額。但由於裝修款的舉證責任與共同財産還貸的舉證責任不一致,為避免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保存好相關票據是關鍵的環節。

  2.購買汽車及其他大件物品、有升值空間的名貴傢具及古玩,均為夫妻共同財産的一部分。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産購買的非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均為夫妻共同財産。而汽車及其他大件物品、有升值空間的名貴傢具及古玩等非專用的生活用品,用夫妻財産購買前述物品理應是夫妻共同財産的組成部分。但由於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保存好相關票據有利於主張權利。

  3.夫妻一方的婚前房産在婚後舊房拆遷補償回建房,是否屬夫妻共有財産。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後生産、經營的收入,以及一方以個人財産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産。雖然房屋以舊換新發生增值都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但如果夫妻一方婚前老房子在婚後一直閒置,並沒有對老房子進一步投資,也沒有通過老房子謀利。在城市擴建拆遷時,雖然老房子可以換來安置房,隨之增值。但是,這種增值是一種自然增值,並非人為經營、投資産生的。

  在此建議,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最好保管好相關拆遷憑證,來證明新房是因為老房子而取得。

  4.贈與房産應注意辦理過戶或公證手續。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産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産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之規定,房子變更登記後,男方喪失了撤銷贈與權。而進行公證後,由於公證贈與的不可任意撤銷性,男方也喪失了撤銷贈與權。否則,男方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撤銷贈與。

  5.夫妻購買房産,房産證直接寫小孩名字,離婚時是否能分割該房産。

  房産證登記的名字是孩子的,因此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房屋的真實權屬情況和登記狀況不一致的情況下,房産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即視為房産的所有人,該房産也就不應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産。另外,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産是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産,不涉及子女名下財産的分割。

  理財要點 2 :存款借款

  支招:對個人賬戶中的錢,要謹慎轉賬

  現象:婚後女方把在娘家時存的錢取出來,轉到另一個銀行賬戶上……

  理財專家提醒

  對於手頭有存款的“準新娘”來説,可能對這些存款在婚後的處理依然保持傳統觀念:只圖方便。譬如,由於新家附近沒有原來的開戶銀行,重新選一家銀行開戶把錢轉過來。而這樣的做法可能導致吃虧。

  正確做法是,無論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後,都要保證自己婚前存款賬戶的連續性。不要把婚前個人賬戶中的錢轉到婚後的賬戶中,也不要把賬戶中的錢取完,否則一旦婚姻出現變故,在財産認定上就可能出現異議。

  律師支招

  夫妻《借款協議》要特別注意時效性,小心借款成“白條”。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雖然該法條已明確以夫妻共同財産出借給一方的借款協議是夫妻雙方約定處分共同財産的行為,但同時規定“在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而對於夫妻特別是女方來説,兩人將來是否會離婚、以什麼方式離婚、什麼時候離婚等問題均是個不確定的、未知的因素。如果夫妻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作為弱勢的女性一方要特別注意借款協議的時效性。

  因此,建議女性在簽訂此類協議時,最好不約定還款期限,為自己爭取更長的訴訟時效期間,儘量避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主張權利,維護家庭的穩定,也同時避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造成《借款協議》變成白條。

  理財要點 3 :購買保險

  支招:爭取養老保險金中的夫妻共同財産

  現象:丈夫工作忙收入高,妻子辭掉工作當全職太太……

  理財專家提醒

  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施行以後,全職太太也可能會面臨危機——若房子是丈夫一個人買的,財産也是婚前丈夫名下的,一旦婚姻出現變故,全職太太有可能很難分到相應的財産。

  因此,全職太太可以為自己做足購的風險保障,比如根據自己在家庭中的“貢獻”,購買足額的重大疾病保險、分紅型、意外傷害保險等,一旦婚姻出現變故,可以防範生活水平大幅度下滑。

  律師支招

  1.以夫妻共同財産繳付的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也為夫妻共同財産。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産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産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産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離婚時已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産繳付的養老保險金為夫妻共同財産,未符合領取養老保險條件的,養老金賬戶中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産。應注意主張該項權利。

  2.公司(企業)股權、股票收益、房屋租賃收益屬夫妻共同財産。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之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只有由財産産生的孳息(如銀行存款利息)、自然增值(不動産的升值部分),其他的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産。

  例如:若男方婚前購買價值80萬元的一套商品房,結婚後只是單純的持有該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經營、租售等,未取得任何收益。幾年後隨著周邊房價翻番,該套商品房市值預計為250萬元,若此時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該套房子未出售的歸男方所有,已售出所得的款項亦歸男方所有。

  若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為做生意而出售該套房子籌集資金的,在經營中賺到200萬元,此後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此投資經營增值的200萬元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産。而公司(企業)股權、股票收益、房屋租賃收益等均屬於例舉的投資行為類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編後:這組報道,是專家為婚後女方如何理財支招避免離婚時吃虧,看似很“實用”。其實,編完本版文章,我們希望讀者都“不受用”,因為我們更希望:天下所有的家庭和和睦睦,都用不著新司法解釋的內容及專家的建議,夫妻雙方都認認真真地過日子,而不是各自打小算盤。正如有老人所説:“正兒八經的家庭根本用不著婚姻法!”

責任編輯:張曉敏

熱詞:

  • 婚姻新政
  • 理性
  • 思考
  • 女方
  • 理財
  • 離婚
  • 吃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