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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師:離婚後保單還在繳費期別退保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3日 0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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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新解釋令財産分配成熱議話題,專家認為婚內保險資産也應妥善處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婚姻法》中婚前購買房産在離婚後的分配作了詳細解釋,引起社會熱議,很多人開始關注離婚後的財産分配。近年來,保險已經在很多家庭的資産配置中佔據了一席之地。不過在分配離婚後財産時,這一部分金融財産往往容易被忽視,更有不少人嫌麻煩,選擇直接退保了事。中德安聯的保險專家提醒消費者,保險資産不可忽視,更不應盲目退保,特別是很多針對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險産品,離婚後盲目退保不僅可能造成保障空白,更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離婚時保單若在繳費期別盲目退保

  不同家庭的保險購買過程往往有所不同:有的保險可能是在婚前購買,一方獨自完成繳費,婚後已經享受保險收益;有的保險可能在婚後購買保險,夫妻共同繳費,離婚時可能繳費還未完成等等。另外,每個家庭的保險組合也不盡相同:除了夫妻各自為自身投保的情況外,一些針對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險産品在市場上也廣受歡迎,如被冠以“愛情保險”美名的夫妻聯合壽險産品,以及一張保單綁定全家保障的“全家保”等類型産品。

  目前,在擁有良好保險意識、注重用保險進行資産配置的家庭,保費佔比可能達到家庭總收入的5%-10%,對應的保額配置可能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總和。中德安聯保險專家建議消費者,在婚姻發生變故時應妥善處置保險資産,尚在繳費期的保單更不要盲目中斷。

  “全家保”退保再各自投保,多交保費10%-20%

  婚後購買的保險,夫妻雙方往往互為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那麼婚姻關係解除後,所購保險是否也會隨保險利益的喪失而失效呢?其實不然,中德安聯保險專家介紹説,根據我國的保險法規定,只要是投保時被保險人和投保人處於婚姻狀態,即存在保險利益,婚姻關係的解除並不會影響這份保單繼續有效。也就是説,即便不對保單做任何變更,離婚對此前所購買的保險效力是沒有影響的。

  實際生活中,絕大多數人在離婚後不願保留原保單中投保人、被保險人、特別是受益人等等關係,為了減少“麻煩”而乾脆選擇退保了事。這往往不是明智的選擇。中德安聯保險專家提醒説,依據保險合同,大部分長期保險計劃在繳費期內退保,消費者只能退回賬戶的現金價值而非所交保費,提前退保會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損失。特別是針對家庭設計的“愛情保險”和“全家保”等類型的保險産品,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著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費的優惠特點。如果退保後再各自投保,要想獲得相同的保障額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費。

  中德安聯保險專家建議消費者,如果能夠通過雙方友好協商,繼續以分攤保費的形式延續現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選擇。除此以外,消費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險公司的保單變更服務,根據家庭和保險的具體情況,通過進行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變更來延續保障,不可輕易讓保單失效。

  身故受益人或投保人信息可能是離婚涉及的保險信息變更中最常見的兩塊,流程並不複雜,且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