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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租車合同,買了責任險,“本本族”小滕的花費卻從原先的300元飆升到7000元。近日,晨報熱線接到這樣一個針對汽車租賃的投訴電話。
租車合同到底有沒有涉嫌“霸王條款”的內容?晨報記者近期抽選了本市12家租車公司,拿到其中9家公司的租車合同,請律師、學者來“會診”。結果顯示,不少合同涉嫌“霸王條款”、“無效條款”。
而這樣的租車合同也反映出,汽車租賃這個迅速發展行業已出現監管漏洞。
〔案例〕
從300元到7000元,租車合同只保護公司?
小滕是個“本本族”,拿到駕照已有一年多,但一直沒有機會摸車。今年5月24日,為了一解“手癢”,他來到“安飛士”汽車租賃長寧路店,租了一輛斯柯達晶銳。
在和公司簽訂合同後,工作人員熱情地介紹了兩項額外保險:車損責任免除,18元;事故責任免除,28元。具體解釋是,此保險為自願購買,購買後車輛如發生小碰擦,可免責正常還車。小滕花了46元,想買個安全。
拿到車後,小滕約朋友跑了一趟長途,著實過了一把車癮。次日下午1點半,當他在高速路上駕駛時,由於旁車突然變道,小滕避讓時,車子擦碰到了護欄。小滕熄火下車查看,以為車身損壞較輕,他開始慶倖,自己買對了那份額外保險。
誰知車子開回租車公司後,店內人員檢查後,拒絕了小滕的還車,理由是車子受損,修好再還。那兩份責任免除額外保險有用嗎?據小滕稱,他撥通租車公司的投訴電話後,對方一開始回答説,只要買了18元的車損責任免除險,就能還車;最後卻又改口,受損情況要視現場檢車員的評估為準。交涉1個多小時後,小滕認輸,準備將車開進附近修理廠。
車剛出公司大門,“轟”的一聲,直接撞上了另外一輛直行轎車。交警認定,小滕負全責。小滕花了6天處理,還車時,又被扣6天的租車費用。同時,他還被告知,車雖然買了保險,合同中註明“事故中,租車人還需承擔折舊費,相當於修理費的30%”。
小滕一算,租一天車加保險費,原本是321元,最後他實際支出包括拖車停車費190元,傷者就醫500元,7天的租車費及額外保險費2247元,交通違章費500元,以及折舊費 (相當於兩起事故車輛維修費的30%),一共花了7000余元。小滕回頭想想,最初自己的合同和保險,一點忙沒幫上,甚至成了租車公司的“武器”。
調查1
租車“大腕”:確認訂單,才能給合同
事實上,要拿到一份租車合同,並非容易事。
在過去兩周裏,晨報記者隨機選擇本市12家租車公司,以一個租車者的身份索要合同。相對而言,中小企業更願意提供合同的電子版本,而那些“大牌”企業的客服人員建議“直接向門店索取”。“安飛士”汽車租賃的答覆是,不能提供合同,理由是“不好意思,我們的合同都是系統自動發出的,不確認訂單,就看不到”。
而在“神州租車”的大連西路分店,工作人員最初説,看一看可以,但不能帶走,“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隨便什麼人都給”。
最終,在12家租車公司中,晨報記者一共收集到9份合同 (含電子版),包括神州、一嗨、赫茲、至尊、友鄰、欣睿、錦程、舒順、友達。記者大致瀏覽發現,這些合同都標有出租方、承租方名稱,以及大概條款內容。但其中有2份不含任何條款,僅有租車時間、車型和收費等項目。至於剩下的7份合同,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收費標準,少則幾條,多則幾十條。
對於那些不肯提供合同的租車公司,華東政法大學金可可教授説,他們的理由有些站不住腳。所謂“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蓋了章,並且雙方都簽了字的情況下才成立。
其次,針對“在下了訂單後,(合同)通過系統自動發送”這一説法,金可可説,一份合同建立在雙方共識的基礎上,因此租車公司上述做法沒有事先告知,是無效的。
調查 2 律師:多份合同涉嫌含“霸王條款”
一份租車合同到底暗藏多少貓膩?
在振興律師事務所的仲劍鋒律師看來,除了2份極為簡單的合同外,其餘7份合同有“霸王條款”的嫌疑。所謂“霸王條款”,就是單方面擬定,另一方無法參與、制訂,只能被動接受的不合理條款。不過,在這7份租車合同當中,國外企業的合同相對規範一些。
首先是合同中關於車輛保險的規定。不少“租車一族”以為一簽合同,事故賠償全由保險公司買單。實際上,租車公司對於險種是有選擇的,除了必須要投的交強險,其餘商業險都不在強制範疇。於是,投哪種,投多少錢,全由公司決定,不和租車者商量。這就意味著,一旦發生某個事故,不在投保之列,就要租車者自掏腰包了。
其次,一些賠償規定也有“霸王條款”嫌疑。比如,在一家國內大型連鎖租車公司的合同中,有這樣一條:“車輛丟失後,公司要求承租方在公安機關立案前要一直繳納租金。”
仲劍鋒説,按《合同法》,“租車一族”只要履行了“善良管理”的義務,即對車輛進行應有的照顧,那麼丟失風險應該由所有者即租車公司承擔,而現在卻通過一份合同轉嫁給了“租車一族”。
最後,很多合同條款裏還有不少關於權利、義務的表述模糊。比如提到“租車一族”的“操作不當”,該如何界定呢?
仲劍鋒説,從理論上來講,“租車一族”有權利和租賃公司協商,但實際上可能性並不大。“就算你不來租,還有別人,你沒有什麼談判的資本。”
■調查 3 學者:過高賠償、額外罰金可能“無效”
同樣對這些租車合同,金可可的評點是——不該規定的規定了,該規定的卻沒規定,部分合同條款涉嫌無效。針對事故處理,“租車一族”責任過重。
首先,大部分合同規定,保險範圍外的經濟損失,一律由“租車一族”承擔。租車公司還有權向租車人收取車輛貶值賠償、違約金,繼續收取租金或收取停運損失費、保險上調費。問題是,如果租車者沒有事故責任,這種格式條款就是無效的。
其次,即使“租車一族”是事故責任方,不少合同的賠償金額過高。比如在出事後,(租車方)要支付一定的車損,有時還得額外加付一定比例費用。有的合同再向“租車一族”收取額外“罰金”,缺乏法律依據。
再者,不少合同要求“租車一族”無條件按期還車。實際上,如果“租車一族”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還車,無須承擔責任。
最後,部分合同規定,“租車一族”有義務自行檢查車況,否則出了事故要負責。“租車一族”不是專業人士,更不是維修工,這些條款有些嚴苛。
此外,金可可説,合同中很多關於“租車一族”權利、義務的重要條款,應該用粗體標出,履行格式條款之“提示義務”。但在9份合同中,沒有一份達到這一要求。
那麼,租車合同到底誰管,該怎麼管?晨報記者撥打“12315”熱線,答覆是類似的合同問題並不在受理範圍內。
一個業內人士無奈地説,汽車租賃是一個邊緣行業,這幾年發展得特別快,但由於時間短,國家沒有針對性的法規,更多的是要靠企業自律,其中就包括制訂合同。
〔記者手記〕
呼籲出臺規範的租車合同
我們為什麼要簽合同?這是這篇有關租車合同稿件試圖要説明的一個問題,它很基本,也很重要。
所謂“合同”,在“百度百科”中,是指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簡單地説,簽訂一份合同,意味著雙方必須承擔的權利和義務,共同遵守一種“契約精神”。
正如在其拉丁文中的原意“交易”一樣,“契約”或者説“契約精神”,代表的是一個商業社會的平等以及守信。 “守信”的前提是“平等”。遺憾的是,在這些租車合同中,我們發現還遠遠不夠“平等”。權利和義務的不平等,也是導致租車公司和“租車一族”糾紛不斷的根源所在。既然“平等”的前提做得不夠,“守信”自然會被頻頻越界。
此外,我們身處的環境,似乎並沒有給“平等”、“守信”及其“契約精神”創造條件,甚至都沒能守住“底線”,比如,相關部門、行業協會至今還沒有出臺一份規範的租車合同文本,供行業參考。
也許,這才是癥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