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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設助推基金銷售渠道改革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7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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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近日發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暫行規定》引入銷售賬戶的監督機構,要求監督機構在違約責任約定不明時承擔連帶責任;規範銷售賬戶的開立、使用等賬戶運作行為;支持第三方支付機構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服務。該規定預計將與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一同在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基金公司人士表示,《暫行規定》有助於保障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安全,將促進基金第三方支付和銷售的發展。

  證券投資基金已經成為普通居民重要的投資渠道之一。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監管是保護投資人權益的重要內容。目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日漸突出:一是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未受監管;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的業務受制于支付環節,高昂的支付成本影響了銷售機構在提高服務質量方面的競爭力,不利於行業基金銷售服務專業化水平的提高;三是銷售賬戶體系缺乏規範,各類機構賬戶管理複雜,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劃轉流程不一,時間各異,監管難度大,不利於公平地保護基金投資人的權益。

  為增強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安全有序管理,作為《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配套文件,證監會起草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在起草過程中,證監會徵求了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第三方支付結算機構等各方意見,並作出合理的修改。

  《暫行規定》的一大亮點就是保證了結算資金安全性和監督有效性,從多方面對結算資金安全性進行了約定,引入了監督機構,對監督機構的資質、監管協議必要條款等進行了細化。

  《暫行規定》鼓勵基金銷售機構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有利於降低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成本,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提供了生存空間。監管層的制度設計理念是基金銷售市場的各個參與機構更細分,獨立的銷售機構將全部精力用於“本職工作”。

  第三方支付的安全問題是以往大家所擔心的,《暫行規定》引進銷售賬戶的監督機構並對銷售賬戶的賬戶運作進行規範,這有助於保障銷售資金的安全,減少投資者、基金公司對資金安全的擔憂。支付環節是制約基金第三方銷售業務開拓的一個重要問題,第三方支付的規範和支付成本的降低將促進第三方銷售的發展。

  從長遠來看,發展第三方業務將發揮更大的作用。國外的情況顯示這部分業務的發展空間廣闊,但就目前國內的情況而言,短期內無論在支付還是銷售方面,第三方都難以與銀行渠道競爭,對基金銷售的推動作用將較為有限。此外,如果與第三方銷售機構合作,基金公司需要考慮客戶維護問題,需要對第三方業務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服務,這對於基金公司尤其是小型基金公司而言將會是不小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