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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證監會就《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
本次《徵求意見》引入銷售賬戶的監督機構,規範了銷售賬戶的日常運作,同時支持第三方支付機構參與基金銷售。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稱,目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中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未受監管;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的業務受制于支付環節,支付成本較高;三是銷售賬戶體系缺乏規範,監管難度大。
本次《徵求意見》引入銷售賬戶的監督機構,監管機構為中登公司和具體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其要求監督機構和賬戶開立人簽訂監督協議,並在違約責任約定不明時承擔連帶責任。
有關負責人介紹稱,目前民生銀行和浦發銀行已經成為上述監管的試點銀行。引入該項機制後,未來將有更多商業銀行納入到監督機構範圍內。
另外,《徵求意見》還規範了銷售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撤銷等賬戶運作行為,要求銷售賬戶的日常運作遵循“封閉運行、定向劃付、同基金投資人返還、自有資金分開交易、禁止擔保”等一系列原則。
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方面,有關負責人對此表示支持,並稱,這將降低支付成本,保護基金投資人利益。
此次《徵求意見》作為《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配套文件,兩者皆定於2011年10月1日起同步實施。所有在此日期後提交申請參與基金銷售(相關)業務的機構,都必須滿足該規定的要求。
同時,考慮到目前監督機構數量較少,擬在頒布本次規定的公告中明確已開展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應當在2012年10月1日前對於監督機構的有關要求予以落實。
(證券市場週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