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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2日訊 為保護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安全,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人民幣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今日,由證監會起草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目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日漸突出。首先,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未受監管;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的業務受制于支付環節,高昂的支付成本影響了銷售機構在提高服務質量方面的競爭力,不利於行業基金銷售服務專業化水平的提高;再次,銷售賬戶體系缺乏規範,各類機構賬戶管理複雜,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劃轉流程不一,時間各異,監管難度大,不利於公平地保護基金投資人的權益。為此,證監會起草了《暫行規定》。
根據規定,基金行業將引入銷售賬戶的監督機構,對監督機構的條件和監督義務做出規定,要求監督機構和賬戶開立人簽訂監督協議,並在違約責任約定不明時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支持第三方支付機構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服務。鼓勵基金銷售機構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降低支付成本,保護基金投資人利益。
此外,證監會將規範銷售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撤銷等賬戶運作行為。銷售賬戶的日常運作應當遵循“封閉運行、定向劃付、同基金投資人返還、自有資金分開交易、禁止擔保”等一系列原則。
據了解,證監會考慮到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定於2011年10月1日開始施行,《暫行規定》的實施時間也同步定在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