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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意見稿起草説明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2日 21: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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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起草説明

  一、起草背景

  目前,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已經成為我國居民重要的投資渠道之一。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監管是保護投資人權益的重要內容。目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日漸突出:一是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未受監管。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的業務受制于支付環節,高昂的支付成本影響了銷售機構在提高服務質量方面的競爭力,不利於行業基金銷售服務專業化水平的提高。三是銷售賬戶體系缺乏規範,各類機構賬戶管理複雜,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劃轉流程不一,時間各異,監管難度大,不利於公平地保護基金投資人的權益。

  二、起草過程

  為增強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安全有序管理,作為《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配套文件,我會起草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起草過程中,我會徵求了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第三方支付結算機構等各方意見,吸收了合理建議,形成此稿。

  三、主要安排

  (一)引入銷售賬戶的監督機構。《暫行規定》對監督機構的條件和監督義務做出規定,要求監督機構和賬戶開立人簽訂監督協議,並在違約責任約定不明時承擔連帶責任。

  (二)規範銷售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撤銷等賬戶運作行為。銷售賬戶的日常運作應當遵循“封閉運行、定向劃付、同基金投資人返還、自有資金分開交易、禁止擔保”等一系列原則。

  (三)支持第三方支付機構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服務。鼓勵基金銷售機構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降低支付成本,保護基金投資人利益。

  (四)規範交收流程及時點。部分基金交易中資金在途時間比之前有所縮減。

  (五)考慮到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定於2011年10月1日開始施行,《暫行規定》的實施時間也同步定在10月1日。所有在此日期後提交申請參與基金銷售(相關)業務的機構,都必須滿足該規定的要求。同時考慮到目前監督機構數量較少,擬在頒布《暫行規定》的公告中明確已經開展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應當在2012年10月1日前完成本規定中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落實;基金管理公司落實上述規定的時間由我會另行通知。

  四、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共分6章30條,其中: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監管的目標、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賬戶開立人與銷售賬戶,規定了銷售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程序,明確了銷售賬戶的分類及允許開立的數量,要求賬戶開立人在開立銷售賬戶時,應當就賬戶性質、賬戶功能、賬戶使用的具體內容、監督方式、異常處理等事項與監督機構做出約定,同時要求監督機構對銷售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事項向中國證監會及住所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章監督機構及監督協議,規定了監督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及監督協議的必備條款等內容。

  第四章銷售賬戶運作規範,明確了封閉運行原則、定向劃付原則、同基金投資人返還原則、自有資金分開交易原則、禁止擔保原則等規定,同時明確了監督機構對資金的核對、劃轉、監督義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明確了賬戶開立人和監督機構的數據報送義務,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監督檢查的權力。

  第六章附則,規定了本規定的實施時間。本規定將於2011年10月1日施行。

  附件中分別規定了認購、申購、贖回、現金分紅、轉換等業務的資金劃轉流程,且規定了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的資金劃轉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