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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計劃全面推廣基金銷售賬戶監督機構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3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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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增強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安全有序管理,中國證監會12日發佈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計劃引入銷售賬戶的監督機構,規範銷售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銷戶等賬戶運作行為,並支持第三方支付機構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服務。

  此前,證監會發佈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待該辦法于10月1日正式實施後,證監會將正式受理基金第三方銷售的註冊申請。最新發佈的暫行規定正是該辦法的重要配套文件,將與其同步實施。

  值得關注的是,暫行規定引入了銷售賬戶的監督機構,對基金銷售資金進行監管。監督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符合具有基金銷售資格等條件的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應指定行內其他部門履行對本行基金銷售業務的監督職責。

  負責人透露,目前已經有民生銀行和浦發銀行參與了監督機構試點。證監會希望該政策能夠激發更多銀行參與,形成商業銀行一項新的業務。

  《暫行規定》同時對監督機構的條件和監督義務做出規定,要求監督機構和賬戶開立人簽訂監督協議,並在違約責任約定不明時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暫行規定》規範了銷售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撤銷等賬戶運作行為。銷售賬戶的日常運作應當遵循“封閉運行、定向劃付、同基金投資人返還、自有資金分開交易、禁止擔保”等一系列原則。

  過去制約基金第三方銷售的最大障礙就在於支付環節,此次發佈的《暫行規定》,將支持第三方支付機構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服務。鼓勵基金銷售機構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降低支付成本,保護基金投資人利益。同時,監督機構將保障銷售資金的安全,為投資者解決後顧之憂。這樣,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就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基金銷售和支付體系。

  此外,《暫行規定》還規範了交收流程及時點。部分基金交易中資金在途時間比之前有所縮減。

  負責人表示,考慮到最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定於2011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暫行規定》的實施時間也同步定在10月1日。所有在此日期後提交申請參與基金銷售(相關)業務的機構,都必須滿足該規定的要求。同時考慮到目前監督機構數量較少,擬在頒布《暫行規定》的公告中明確已經開展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應當在2012年10月1日前完成本規定中相關的落實;基金管理公司落實上述規定的時間由中國證監會另行通知。

  目前,證券投資基金已經成為我國居民重要的投資渠道之一,而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監管是保護投資人權益的重要內容。

  該負責人介紹,目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日漸突出:一是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未受監管;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的業務受制于支付環節,高昂的支付成本影響了銷售機構在提高服務質量方面的競爭力,不利於基金銷售服務專業化水平的提高;三是銷售賬戶體系缺乏規範,各類機構賬戶管理複雜,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劃轉流程不一,時間各異,監管難度大,不利於公平地保護基金投資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