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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8月12日發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計劃引入銷售賬戶的監督機構,規範銷售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銷戶等賬戶運作行為,並支持第三方支付機構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服務。
證監會此前發佈了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待該辦法于10月1日實施後,證監會將正式受理基金第三方銷售機構的註冊申請。最新發佈的暫行規定是該辦法的重要配套文件,將與其同步實施。
暫行規定引入了銷售賬戶的監督機構,對基金銷售資金進行監管,銷售機構只負責管理銷售信息,不直接接觸銷售資金。監督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符合具有基金銷售資格等條件的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應指定行內其他部門履行對本行基金銷售業務的監督職能。目前,僅有民生銀行和浦發銀行參與了監督機構試點。文件還要求監督機構和賬戶開立人簽訂監督協議,並在違約責任約定不明時承擔連帶責任,以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暫行規定還規範了銷售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撤銷等賬戶運作行為。銷售賬戶的日常運作應當遵循“封閉運行、定向劃付、同基金投資人返還、自有資金分開交易、禁止擔保”等一系列原則。
暫行規定明確將鼓勵基金銷售機構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以降低交易成本。加上監督機構保障銷售資金的安全,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將形成完整的基金銷售和支付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