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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總經理宋麗萍日前首度披露了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原則及框架,表明創業板直接退市制度的推出漸行漸近。筆者認為,要把創業板直接退市制度這一好事辦好,至少要處理好三個關係:
一是嚴格標準與適度靈活的關係。據悉,在創業板退市制度的設計上,深交所增加了兩個退市標準,分別是: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即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的,將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的。對於新增的退市標準,筆者認為既要嚴格按規定執行,又要正確理解制度本意。譬如,關於“三次譴責”的規定實際上加大了公開譴責制度的“含金量”,所以在譴責標準的制定、譴責分寸的把握上要盡可能做到科學合理,防止濫用。
二是無情退市與有情服務的關係。深交所計劃不再實行長時間的“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同時設置了兩步緩衝計劃:在公司實施退市前,將給予3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時間;公司退市後將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給投資者提供一個可以進行股份轉讓的渠道和平臺。應該説,“兩步緩衝”計劃可以保護投資者利益,不過相關部門和交易所還是要及時做好風險警示和提醒工作,明確告訴投資者創業板公司潛在的各種風險,而不是“一退了之”。
三是直接退市與源頭把關的關係。直接退市制度的一大特點是不再實行長時間的“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公司達到暫停上市條件時其股票即停止交易,達到終止上市條件即摘牌;根據不同情形進一步縮短退市時間,保證問題公司和績差公司儘快退出市場;不允許暫停上市公司利用資産重組方式恢復上市。這些制度設計實際上構成了創業板直接退市制度的主體框架,符合退市制度的初衷。但不容忽視的是,在確保“出口暢通”的情況下,還應嚴格把好創業板公司的“入口關”。通過嚴把“入口關”,避免大量問題公司前腳剛從“入口”上市、後腳又從“出口”退市現象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