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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將直投業務納入常規監管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9日 0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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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璐

  本報北京7月8日訊記者王璐報道中國證監會7月8日發佈《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要求證券公司對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産業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金額合計不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5%;嚴禁券商投行人員違規從事直投業務。《指引》中明確,直投基金的投資者限于機構投資者,單只基金投資者數量不超過50個。

  據了解,該指引主要包括以下4方面內容:

  首先是嚴格控制投資風險。一是實現法人隔離,要求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直投業務,證券公司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防止直投業務風險向證券公司傳導。二是限定資金投資規模,要求證券公司對直投子公司、直投資金、産業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15%。三是強化投資決策,要求直投子公司建立健全投資機制,加強決策透明度。四是加強稽核管理,要求證券公司認真履行股東職責,切實防範風險。

  其次是防範利益衝突。一是人員獨立。直投子公司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全部專職,不得在證券公司兼職;嚴禁證券公司投行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違規從事直投業務。二是決策獨立。要求直投子公司堅持市場化運作,對投資項目獨立判斷;禁止證券公司違規干預直投子公司的投資決策,限制證券公司在直投子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中的人員數量;禁止投行人員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證券公司或者直投子公司有關人員與擬投資項目存在利益關聯的,應當嚴格落實投資決策回避制度。三是信息隔離。要求證券公司與直投子公司之間建立信息隔離機制,禁止證券公司洩露項目敏感信息,為直投子公司參與項目投資提供特殊安排。四是業務隔離。證券公司自擔任擬上市企業的輔導機構、財務顧問、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實質開展相關業務之日起,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再對該企業進行投資。

  第三是強調信息透明公開。建立報告制度,強化信息公開,要求證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向社會公開披露防範利益衝突的制度安排,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直投子公司設立直投基金的,應當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一是限定投資者類型,直投基金的投資者限于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投資者;二是限定投資者數量,單只直投基金的投資者數量不得超過五十個,且限于通過私募方式尋找投資者,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或變相公開方式尋找投資者;三是要求資産託管,直投基金資産應當委託獨立的商業銀行等第三方機構託管;四是基金不得負債經營,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五是直投基金業務運作情況納入證券公司的常規報告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