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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臺醫藥器械監管新規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0日 2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産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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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楊德成報道

  近日,湖南省政府正式頒佈施行《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辦法》著力明確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能,切實強化其監管責任,為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保健食品、化粧品質量安全監管及其責任追究參照《辦法》執行。

  在新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下,國家為規範和明確相關責任,確定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管責任以“地方政府負總責,相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為總體原則。因此,在總體原則下,湖南《辦法》對監管職能和監管責任進行了具體規定,確保責任追究切實可行。對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方式在《辦法》中具體為“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和“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對直接責任人員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辦法》共16條,自2011年4月7日正式施行。

  從2009年12月份開始,湖南省政府就指導起草了《辦法(草案)》,此次湖南《辦法》的出臺是順應改革、實事求是的結果,起草過程中不僅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華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多個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還借鑒了外省的成功經驗和做法。

  此外,湖南省政府在實施機構改革方案以後,針對全省食品藥品監管取消垂直管理,實行地方政府分級管理體制,明確地方政府應當擔負起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在這種改革的大背景下,湖南《辦法》的出臺有效滿足了這一新的需求,尤其是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質量安全責任不清、基層執法力量薄弱的問題,強化了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切實保障全省的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