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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數快遞行業霸王條款五宗罪:先簽字再驗貨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2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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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行業的各種霸王條款讓消費者苦不堪言。本報資料圖片

  前幾日,當拿到貨運公司賠付的5000元貨款時,阿杜有些哭笑不得。原本價值5萬元的內存條打算從廣州托運至德班,結果在數家貨運公司的“層層代理”下不翼而飛。

  托運糾紛在清平工商局的調解下,貨運公司由原本打算賠付的140美元(不足人民幣1000元),改為賠付5000元。阿杜表示,這也只是原有損失的十分之一,況且還沒算上由於信用造成的其它費用,“如果不是為山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聲稱是‘DHL代理’,我不會去找他們進行托運”。

  如今,物流企業“亂象”叢生:無資質企業偷偷摸摸地營業,有資質的企業“越界”經營,故意給消費者製造“消費陷阱”,甚至制定霸王條款等等,從而給這片本已屬於“紅海”的市場增加了更多關注的目光。

  無資質企業不履保價:5萬元貨物賠償5千元

  不久前,南非德班的客戶Ahmed向阿杜提出供貨要求:2500片1G內存條和1000片2G內存條,價值約合4.9萬元。接單後,阿杜不敢怠慢,立即委託一家名叫“為山國際貨運有限公司”進行托運。

  據阿杜向本報記者介紹,托運時,為山國際貨運的工作人員一直宣稱公司是DHL的代理商,這讓他十分信任。而在寄貨的過程中,接貨員楊小姐也對他進行善意的“忠告”:由於收貨一方在接貨時需繳納一筆不小的關稅,因此貨物價格填得越低越好;此外貨物不用保價,“因為手續麻煩而且沒有這個必要”。杜先生聽信這兩條“忠告”,便在貨款一欄中填了每片內存條0.08美元,後來又改為0.028美元,並且沒有填寫保價,這為貨運糾紛埋下了伏筆。

  事實上,為山國際貨運並不是DHL的代理商,他們在接到阿杜的貨後便交給了一家名叫“茂昌國際貨運”的公司,之後貨物又轉手到了“廣州廣吉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最終到了“深聯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在“層層代理”的過程中,價格近5萬元的內存條最終“不翼而飛”。

  當阿杜拿著托運單向為山國際貨運尋求賠償時,為山國際貨運的負責人表示只願意賠付140美元,阿杜斷然拒絕了這一賠償標準。然而,阿杜也面臨著尷尬的局面:由於貨款一欄的報價是自己在輕信楊小姐“忠告”後填寫的,儘管誰都明白2500片1G內存條和1000片2G內存條肯定不止區區100美元,但白紙黑字的單據和沒有填寫保價的局面又讓他十分懊悔。

  幾天后,在清平工商局的介入下,為山國際貨運勉強賠償了阿杜5000元,阿杜也為這場托運交了一筆不菲的“學費”。

  記者調查後發現,從“為山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到“茂昌國際貨運”公司,再到“廣州廣吉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中間環節其中沒有一家公司是DHL的代理商,因此阿杜所發的貨才會遭遇“賣豬仔”的現象。

  據了解,目前,市場上大部分貨運公司及快遞公司並沒有跟保險公司合作,而如果客戶堅持購買保險或者堅持保價的話,那麼客戶發出的貨物出現損壞,就由發件貨運公司承擔一切責任。

  因而,一些快遞公司或貨運公司,在承運單上儘量模糊保價的告知義務,賠償條款更是含糊不清,甚至隨心所欲完全沒有標準可言,一些快遞公司甚至在《快遞單》背後約定“對一般未經保價物品按每件最高人民幣500元賠償”。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由於法律有一定的“盲點”,目前物流行業糾紛只能根據200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這意味著阿杜即便將這家貨運公司告上法庭,也只能獲得“3倍資費”的賠償。

  “先簽字再驗貨”:霸王行規侵權依舊

  今年年初,廣州番禺的郝先生在網上購買了一款上網本。幾天后,當快遞員將包裹送至郝先生公司時,郝先生由於在外無法親自簽收,只能讓同事代勞。當同事要看貨時,快遞員堅持稱要“先簽字再驗貨”。後來,當郝先生趕回公司將尚未拆封的包裹打開時,發現屏幕竟有破碎的痕跡。

  買鞋子快遞時收到裝有一堆廢報紙的盒子,買手機卻收到一塊肥皂,快遞行業由於“先簽字再驗貨”造成的種種糾紛,不一而足。許多消費者在收快遞時都面臨尷尬的局面:如先簽收,一旦發現貨物受損或者丟失,由於簽字在先導致投訴無門;如不先簽字,快遞公司堅持不交貨,消費者也無法驗貨。

  據了解,在今年春節期間,國家郵政局郵政行業消費者申訴受理中心的數據顯示,反映快件“丟失短少”的佔投訴的比例高達6.7%,這基本意味著每15單快遞便會出現一次“丟失短少”的糾紛。

  有快遞公司認為,如果快遞物品的外包裝完好,快遞公司即完成送達義務,所以“先簽字再驗貨”天經地義。一位不願意具名的快遞公司負責人表示,“這是一條行規,否則賺的還不夠賠的,生意也做不下去。”

  2009年10月1日實行的新《郵政法》,首次明確了快遞行業責任,即規定快遞公司對所遞物品安全負責,包括物品是否損壞、丟失、錯寄等。然而,目前快遞業“先簽後驗”行規依舊普遍存在。

  業內人士表示,新郵政法雖然明確了快遞行業的責任,但沒有針對快遞行業的具體操作細則的規定。例如,到底應是先驗貨還是先簽收等關鍵操作環節的條文不細、細則不詳,再加上尚無針對快遞業的糾紛處理辦法,造成了目前對快遞行業監管出現真空地帶,使“先簽後驗”難以徹底杜絕。 南方日報記者彭國華實習生林山

  ■鏈結:

  快遞五宗罪

  一、快遞變慢遞。

  一般來説,歲末年初都是網上商城促銷的大好時光。但在網絡促銷如火如荼之時,快遞卻明顯“掉鏈子”,快遞變“慢遞”。業內人士表示,快遞量太大,人手不夠用,加上勞動力成本上升,讓快遞企業員工待遇低而面臨招工難的困境。

  二、任意設定免責理由

  快遞公司為免責,一般會擴大“不可抗力”免責範圍,或不經平等協商,任意設定免責事由。事實上,“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快遞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告知對方,以減輕消費者的損失。

  三、暴力挑揀與野蠻卸貨

  去年下半年,網上出現的《郵局內實拍EMS如何卸貨》、《申通快遞暴力分揀物品現場》的兩段視頻引起了網購一族的注意力。他們才知道自己接收到的快遞是經歷了一次怎樣的“粗暴之旅”。

  四、態度惡劣

  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有過和快遞員的爭執,或者因為“先簽字後驗貨”而産生口角,或者因為行動粗魯、態度惡劣的事發生爭吵。事實上,消費者更希望看到作為服務業的快遞具備良好的“服務性”。

  五、難以投訴

  由於法律的不健全,人們發現,即使在郵遞過程中站在有理的一邊,也只能吃啞巴虧,而快遞或物流公司繼續靠著不規範的生意進行經營。有關專家表示,2009年10月實行的新《郵政法》還有不完善的地方,仍需加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