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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發佈 投資股票比例不超30%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4日 09: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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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人保部消息,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月1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8次部務會審議通過,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審議通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年金基金財産限于境內投資,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萬能保險産品、投資連結保險産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金融産品。

  據規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産品以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産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産;投資債券正回購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産凈值的40%。

  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産品等固定收益類産品以及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債券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産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産凈值的95%。

  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産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産品(股票投資比例高於或者等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産凈值的30%。其中,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國資委將直接持有上市央企股權。(包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