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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企業年金收入須計徵個稅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5日 07: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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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趙鵬)今後,個人當月工資薪金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部分之和,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昨天,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該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即開始執行。

  公告明確,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部分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是,當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後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了。

  此外,公告還明確了以前年度企業繳費部分未扣繳稅款的計算補稅問題。首先,企業應將以前年度未扣繳稅款的企業繳費累計額,按所屬納稅年度分別計算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在此基礎上匯總計算企業應扣繳稅款合計數。企業應按照每一職工月平均工資額減去費用扣除標準後的差額確定職工個人適用稅率,然後再按規定計算個人實際應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