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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30日 10: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峽導報
據羊城晚報報道 全國一些地方執行的對公務員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艱邊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做法,並不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這些收入應徵收個人所得稅。28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在公開回復納稅人的諮詢時,做出了上述表述。
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首頁“納稅諮詢”欄目中,國家稅務總局28日挂出了一條最新諮詢問題——— “公務員‘工資、薪金所得’是否繳納個稅?”
納稅人的問題是:“將公務員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艱邊補貼納入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範疇,與稅法是否相悖?其相關政策如下:一、相關政策:1.《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説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二條(二)款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託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四條: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綜上所述,公務員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艱邊補貼屬於不納稅範疇。不知我對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確?”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回復:“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諮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公務員取得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津貼、艱邊補貼等,不屬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應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