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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6日 13: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本報北京2月15日電 (記者李麗輝)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公告,對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作出補充規定。
對於企業為月工資收入低於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繳存企業年金的徵稅,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後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於以前年度企業繳費部分未扣繳稅款的計算補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的企業繳費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繳稅款的,按以下規定計算稅款:
——將以前年度未扣繳稅款的企業繳費累計額按所屬納稅年度分別計算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在此基礎上匯總計算企業應扣繳稅款合計數。
——在計算應補繳稅款時,首先應按照每一職工月平均工資額減去費用扣除標準後的差額確定職工個人適用稅率,然後按照《通知》第五條規定計算個人實際應補繳稅款。
(人民日報)